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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上班被开除 揭秘开除原因

作者:佚名 来源:法律法规网 2017-11-09 09:34:14

法律法规综合消息我爱工作,工作使我快乐!可是,太爱工作,反而会丢了工作……西班牙一名男子,因为太爱工作,每天都会提前两小时上班,结果违反劳动合同,擅自加班,被公司开除。公司所规定的上班时间是7点,但吉恩...

 法律法规综合消息  我爱工作,工作使我快乐!可是,太爱工作,反而会丢了工作……西班牙一名男子,因为太爱工作,每天都会提前两小时上班,结果违反劳动合同,擅自加班,被公司开除。

公司所规定的上班时间是7点,但吉恩每天都会提早2个小时,凌晨5点就提早来到公司进行准备。他会花几个小时整理货架,检查订单和价格,为超市开业做好一切准备,等待其他员工的到来。是一位非常认真负责的经理。但西班牙媒体报道,他被超市老板解雇,因为他擅自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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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老板在查看超市监控的时候,发现了每天都会独自加班的吉恩,他没有感动得给吉恩颁发“年度之星”奖章,反而对此非常不满,要求将吉恩解雇。在吉恩的解雇信中,Lidl超市表示,吉恩违反了一项禁止无偿加班的规定,规定要求“每分钟工作都是有偿的,只要员工在工作,公司就必须打卡付薪”。而吉恩却在公司没有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加班,没有收加班费。因为工作太辛苦而被解雇?这简直荒谬!吉恩对此非常不满,将老板告上法庭。

吉恩的律师胡安·格拉(Juan Guerra)表示,他的客户只能工作更长的时间,因为他承受着重组计划中销售和绩效目标的压力。吉恩每天早到并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是为了让超市达到总公司所要求的营运标准,才会多付出那么多心力。虽然吉恩违反了规定,但最终收益的仍是超市。

他说:“超市的负责人知道这一点,并意识到这些变化需要时间和奉献精神。”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中。


员工因上班时间睡觉被开除引发争议

劳动合同法施行以后,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操作空间变得十分有限,部分公司从降低用工成本角度出发,一旦发现某个员工不适合继续留用,就想方设法挑员工的毛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记者日前采访了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田非律师,解读企业在解除员工劳动合同时的注意事项。

案例:员工上班时间睡觉被发现后立即开除

王某于2006年6月5日入职某上海某铝业公司生产车间从事涂装工作,累计为该公司供职6年。双方于2011年6月最后一次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2年1月初某天凌晨3点,王某因连续上了四个晚上夜班,极度疲惫,所以在完成当天的工作任务后跑到工厂的仓库找了一个安静的地方睡觉。工厂保安在巡查时发现并叫醒王某。第二天一大早,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一上班,就直接在工厂公告栏处贴出解除公司与王某劳动合同的公告,理由是王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

王某经于公司领导多方交涉,均无果,无奈之下,寻求律师帮助向劳动部门提起了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三大争议焦点

1.公司是否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庭审中,王某否认其收到过公司解除公告上所示明的员工手册,更不知晓员工手册涉及的具体条款内容。而公司又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其已经将该手册对全体进行过公示或者对王某就相关内容进行过培训或告知。因此,相关律师认为公司无权以一个王某完全不知晓的规章制度对王某实施处罚。

2.员工睡觉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过错,是否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根据该公司在解除王某劳动合同的公告中援引的公司在庭审中提交的员工手册相关条款,其认为王某的睡觉行为属于“其它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但律师同时注意到,适用该条款必须同时具备“造成严重后果”。据此,王某向仲裁员据理力争:鉴于公司代理人当庭明确承认王某的违纪行为确实没有而只是可能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即使王某睡觉这一行为属于“其它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也不得适用员工手册的该条款直接予以辞退的处理,因此,根据公司单方面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也是错误的。

3.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流程是否合理且合法?

公司凌晨3点多发现王某违纪,早上人力资源部门一上班即作出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决定并以公告方式送达王某,其后不再允许王某上班。专家认为,王某上班时间睡觉确实有错,但该错误行为并不严重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公司却因抓住了王某这个小错误就即时作出处理决定,不给王某任何申辩机会,此为不合情理;另外,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该公司有正规工会组织,却在解除王某劳动合同时未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致使王某减少了与公司继续维持正常劳动关系的一次机会,此为不合法。

因此,从公司是否将其规章制度告知王某、公司庭审中提交的员工手册规定的制度本身、及公司单方面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流程三方面分析,公司单方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行为均是违法的。

专家提醒:企业应慎重单方解聘

田非律师认为,企业应该完善企业录用退工制度,并将该制度明确告知劳动者。而企业员工手册中考虑退工制度时应尽量将公司不能容忍的员工行为加以列举以尽量避免在辞退员工时动用类似于“其它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等兜底条款。与此同时,企业规章制度制订完毕不能束之高阁,要及时通过公示、培训等方式告知员工,并保证这些告知方式可以形成足以在法庭上重现的证据,以备不时之需。而规章制度可能随着情势发展不断修正,公司应保证有证据证明已经将相关修正内容及时告知员工。

此外,员工的违章行为必须具有通常意义上的“严重”,企业才有权作出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即使企业的员工手册明确规定一次迟到亦或一次睡觉就可辞退,这却也会因为过于严苛而存在风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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