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力践行检察官公共利益代表职责使命
2017年9月1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致第二十二届国际检察官联合会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的贺信中突出强调: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肩负着重要责任;中国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惩治和预防犯罪、对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等...
2017年9月1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致第二十二届国际检察官联合会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的贺信中突出强调: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肩负着重要责任;中国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惩治和预防犯罪、对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等职责,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支重要力量。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断,进一步明确了新时期检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职责使命,对检察机关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提出了更高标准和更严要求,是新时期做好检察工作的思想纲领和行动指南。
一、从事关检察事业长远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重要论断的重大意义
第一,是对检察事业长远发展指导*、前瞻*、纲领*的科学阐述。这一重要论断从检察事业自身制度发展讲到国际司法合作、从历史经验做法谈到未来发展方向,是在重大司法外交场合对中国检察机关职能定位的一次深刻阐释,论述精辟、内涵丰富、博大精深。从中可以看出:其一,强调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立身之本,检察机关必须始终把法律监督贯穿全部检察工作始终,努力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属*更加鲜明。其二,强调了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代表的特定作用。不仅深刻指出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代表,而且强调中国在发挥检察官公益保护作用、推进法治建设中积累了不少经验。这一重要论断揭示了检察机关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肩负的重大责任,极大丰富了检察工作内涵。其三,表达了深化司法合作交流、积极开展司法外交的鲜明态度。既着重强调了检察机关的根本定位,又指明了新时期检察工作的发展方向和实现途径,对于检察事业的长远发展具有深远影响。
第二,是对一脉相承的中国特*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大理论创新。一方面,这一重要论断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检察工作新发展的高度概括,是在总结既往实践的基础上提出的系统*、科学*论断;另一方面,这一重要论断是重大的检察制度理论创新,对检察机关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提出了新标准、新要求、新思维,为检察工作确立了新的发展增长点,为在新形势下发挥好检察职能作用指明了努力方向。
第三,是对具有鲜明中国特*社会主义检察制度进行的顺应世界潮流的发展完善。一方面,这一重要论断具有鲜明的中国特*。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是中国特*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代表,通过行使各种样态的法律监督权来维护公益、践行使命,这对世界各国检察制度的发展完善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充分彰显了中国特*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另一方面,这一重要论断与检察制度发展的世界潮流趋势不谋而合。现代检察制度自诞生之日起,维护公共利益始终都是检察机关的核心使命,公益原则作为检察机关或检察官活动的一项基本准则,已为世界各国所普遍承认。如何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在法治建设进程中的独特作用,更加高效迅速地回应公众需求、服务公共利益,同心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已成为各国检察机关需要共同面对的重大课题。
二、从发展完善中国特*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深度理解和把握重要论断的丰富内涵
第一,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和检察官的职能定位。习近平总书记在首次提出“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代表”重要论断的同时,重申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这在落实以检察官为主体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与“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代表”有机结合起来,使检察机关整体和检察官个体两个层面的职能定位更加明确,进一步体现了检察机关的司法担当。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代表的职责使命,拓展了法律监督的内涵和外延,既坚持和强调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又明确和落实了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代表的主体责任,既有助于检察机关整体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又有助于检察官个体发挥公益保护的主观能动*。
第二,进一步丰富了检察机关和检察官的职责内涵。从传统意义上单纯的刑事公诉,发展成为刑事公诉、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三驾马车”齐头并进。对“公共利益”应当全面理解、准确把握,这里的“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私人利益”相对应,是指属于社会全体成员或大多数成员的利益,包括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社会主义国家,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往往具有同一*。国家设置检察院并赋予法律监督职能,本身就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作出的重大政治制度设计。一言以蔽之,“公共利益”就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最突出的特点是权益保护的整体*和权益归属主体的不特定*。由此可见,在我国维护公共利益不限于针对环境资源、食品药品等领域提起的公益诉讼,国家政治安全、政权安全、维护社会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法治、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等,都是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表现。同理,检察官参与公益保护的表现形式,也不限于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通过传统的刑事公诉保护公共利益也要同步加强。
第三,进一步促进了检察机关和检察官精准履职。“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代表”这一重要论断,深刻揭示了检察工作的本质,极大丰富了检察工作内涵,使衡量检察官履职尽责的评价标准更加多元、更加科学、更加合理。“符合公共利益”将成为评价检察官履职尽责的本质要求,检察官履职尽责应当从维护公共利益出发。公共利益原则作为整个法律秩序的精神,适用于所有法律领域,当然适用于检察官司法办案。
三、从严格遵循司法规律和检察工作规律的角度努力践行检察官公共利益代表的职责使命
第一,始终坚持把握公共利益这个核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始终是检察机关的重大责任和核心使命。一方面,检察机关应当通过刑事公诉等传统方式充分发挥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作用,以实现其对法益、尤其是公益的保护作用,重点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侵犯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切实履行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代表的职责使命;另一方面,当前检察机关还要在维护公共利益、强化各项检察监督的同时,以全面开展公益诉讼为契机,把重点放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突出问题上,深入研究如何全面实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进而加强对严重侵害公益行为的监督,切实增强公益保护实效。
第二,始终坚持法律监督的宪法定位。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是检察机关在国家机构体系中的基本定位。检察机关所行使的监督、审查、追诉等各项职权,归根结底都是法律监督职能的具体体现。从本质上讲,无论是刑事公诉,还是民事、行政公益诉讼,都是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后者还是检察监督的创新发展。因此,无论是提起刑事公诉,还是提起民事、行政公益诉讼,都要妥善处理好诉讼和监督的关系,既要遵循诉讼规律,又要遵循监督原则;既要体现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代表的职能,又要充分发挥检察官的法律监督职责,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
第三,始终坚持依法审慎行使职权。客观上看,检察机关在诉讼活动中的政治*、政策*、法律*都很强,检察机关既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又要依法监督、规范监督。首先,对于刑事公诉,既要严把事实认定关、法律适用关,又要从处理结果符合公共利益这个角度去考虑政治影响和社会影响,落实刑事司法政策。其次,对于民事公益诉讼,应当严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防止将私益通过公益诉讼的方式进行保护,变相、违法插手经济纠纷或民事纠纷。再次,对于行政公益诉讼,既要强化监督制约,又必须保持理*谦抑,坚持有限介入和最后救济的原则,严格在法定范围内依法履行检察职责,始终坚持检察监督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把规范司法行为贯穿公益诉讼工作始终。
(作者为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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