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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窃不成被卡呼救 这小偷真是太笨了

作者:佚名 来源:法律法规网 2017-11-04 10:06:51

小偷们虽然不是做的大*大恶的事情但是苍蝇也是很恶心人啊,他们的偷盗有时候也给人带来很大的麻烦。英国一名45岁男子企图从排烟口钻进一家炸鸡店行窃,上身钻进去后被卡在烟道里,进不去也出不来,只好大声呼...

法律法规网消息  小偷们虽然不是做的大*大恶的事情但是苍蝇也是很恶心人啊,他们的偷盗有时候也给人带来很大的麻烦。

英国一名45岁男子企图从排烟口钻进一家炸鸡店行窃,上身钻进去后被卡在烟道里,进不去也出不来,只好大声呼救。隔了好几个小时,才有路人听到呼救声并报警。经过7小时煎熬,男子被消防员救出,随后被警察逮捕。

警方11月2日早上接到报告后赶到位于伯明翰的这家炸鸡店,只见窃贼双腿露在烟道外面,样子十分滑稽。随后赶来的消防员用救生颚拆除排油烟机的外壳才把窃贼救出。他没有穿上衣,下身着牛仔裤和袜子。警察把男子送到医院检查身体,随后逮捕了他。

30岁的餐馆老板卡姆兰·侯赛因经营这家炸鸡店有三年。他告诉英国《每日邮报》:“我今早接到警察电话说,有个人要闯进我们的餐馆,被卡住了,我简直都不敢相信。”

警方后来在社交网站发帖揶揄笨贼:“想入室行窃,可别被卡住。喊5小时救命只会把你救到班房里。”


小偷受伤,该不该赔偿?!!

先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市民任朝阳发现一个小偷在偷自己的自行车,冲上去捉住了小偷,把他扭送到派出所。在扭送途中,把小偷的手腕扭断了,造成手腕骨折。然后小偷把任朝阳告上了法庭,要求他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最后法庭判决任朝阳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各类费用8900多元。 9月9日,中央台《实话实说》邀请任朝阳去作客。谈谈对该事件的感受。任朝阳说他感到特别委屈和“郁闷”。在节目里,律师对当事人任朝阳作了开导,对该事件从法理上的作了评析。认为生命健康权高于财产权,小偷作为公民,依旧有生命健康权。任朝阳所

先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市民任朝阳发现一个小偷在偷自己的自行车,冲上去捉住了小偷,把他扭送到派出所。在扭送途中,把小偷的手腕扭断了,造成手腕骨折。然后小偷把任朝阳告上了法庭,要求他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最后法庭判决任朝阳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各类费用8900多元。

9月9日,中央台《实话实说》邀请任朝阳去作客。谈谈对该事件的感受。任朝阳说他感到特别委屈和“郁闷”。在节目里,律师对当事人任朝阳作了开导,对该事件从法理上的作了评析。认为生命健康权高于财产权,小偷作为公民,依旧有生命健康权。任朝阳所以要承担民事责任是因为他没有把握好“度”,侵犯了小偷的生命健康权。

现在让我们来评析该事件,并通过该事件的评析讨论盗窃者在实施盗窃过程中的权利保护问题。

首先盗窃者是否够到负刑事责任,与所盗窃的财物的价值关系很大。偷一辆旧自行车是不够负刑事责任的。所以他连做“犯罪嫌疑人”的资格都没有,只能被称为“盗窃者”,而不能城之为“盗窃犯”。盗窃不一定够上犯罪,但都属于违法行为。

法律赋予公民与违法犯罪者作斗争的权利,公民遇到正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人,都有权利予以制止,有权利把他们扭送到司法机关。

扭送的时候,盗窃者可能要进行暴力反抗,对于暴力反抗必须用暴力予以制服。而且呢,按照大牌律师的说法,制止违法犯罪必须把握好一个极难把握的“度”------如果你不是盗窃者的对手,他把你打成重伤后跑了。你只能自认倒霉,所有的医药费得你自己买单。理论上,小偷把你打伤,他也要承担责任的,但现实中,他如果把你打伤了,跑了,你必须打听到他的住址、他的下落。否则让小偷承担你的医药费就成了一句空话。但要打听到小偷的下落和住址,无疑在大海捞针。而你如果出手过重,把盗窃者打伤了呢?你就得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小偷找到你要比你找到他容易多了。

于是我们看到见义勇为者面前横亘着设了一道相当高的、一般人难以逾越的门槛:

除非你能够准确地把握好这个“度”,即不把小偷打伤,又不被小偷打伤,否则就不要去见义勇为了。而绝大部分的公民都没有“即不把小偷打伤,又不被小偷打伤”的能力的。于是绝大部分的公民被挡在了这条门槛之外。

这条门槛到底是法律本身设定的,还是“法律精英”们擅自设定的?

首先,没有一项法律规定“健康权高于财产权”。这个判定是按照常理推定的。而不是法律本身的规定。是否任何时候“健康权”永远高于“财产权”呢?同样按照常理,却应该给予否定的回答。

当违法者在实施违法行为时,合法者的权利与违法者的权利发生冲突,合法者的权利应该优先得到保证、优先给予保障。

“健康权高于财产权”,同时,“合法者的权利”高于“违法者的权利”,综合判断的结论是“合法者的财产权高于违法者的健康权”。

就是说,盗窃者在盗窃之时,他的权利是受到限制的。----当他的权利与相对人的权利发生冲突时,应该优先保护相对人的权利。这个限制仅限于他在实现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在本案中,见义勇为者没有把握好“度”而使小偷的身体受到了伤害,这个责任应该由小偷来承担。小偷在实施盗窃之前,就应该预料到他存在被暴力制止的风险,这个风险应该由小偷也就是违法行为的实施者一方来承担,而不应该由捍卫财产权利一方来承担。小偷在盗窃时,或者人们在实施违法行为时,应该预料到急公好义、见义勇为者的暴力制止。以及这种暴力制止可能对他造成的伤害。国家没有义务给予小偷这样的保护:他除了依照法定程序来承担法律责任(比如判刑),在实施盗窃的整个过程中,其生命健康权得到严格保护。如果国家给予他这样的保护,实际上是在纵然犯罪!

当暴力制止盗窃的行为对他造成伤害时,应该视为是他自己的违法行为给自己带来的结果,是他自己自作自受。其全部结果应该由他自己负责。“制止违法犯罪所必须的暴力”是一个极难把握的**,所以这个**应该是比较宽泛的而不是严格的。那么,是否人们有权利把正在盗窃的小偷随便打死呢?当然不是,挨打是他自作自受,但决不能丧失分寸到将一个小偷打死。因为他罪不致死。

那么,公民到底能够把正在实施盗窃的小偷“暴力制止”到何种程度,才可以豁免法律责任,超过了这个程度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了呢?这条准线应该拉在哪里呢?这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应该由庭审法官按照照顾“守法者利益”的原则,作出判定。因为违法行为与受到伤害之间无疑存在着因果关系。因此,违法行为的实施者也就是小偷,应该对伤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甚至全部责任。因为按照常理,“如果不去实施盗窃,那么,他肯定不会受到伤害。”可以推定,“实施盗窃行为”和“受到伤害”存在因果关系。“受伤害”是“盗窃”的结果。而不能不分青红皂白地认为伤害完全是由见义勇为者或者财产所有权人加害造成的。

法律是惩恶扬善的。在这一点上,它与道德判断是一致的。因此,在制止违法犯罪过程中发生的对违法者的伤害责任,其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应该由违法者承担,为制止犯罪而加害了违法者的见义勇为者或者财产所有权人,仅承担次要责任,或者豁免其责任。

如果让制止犯罪而加害了违法者见义勇为者或者财产所有权人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实际上是鼓励犯罪,纵容盗窃,为小偷打造一个安全的盗窃环境。让社会成为盗窃者的天堂,成为小偷的乐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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