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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065号建议的答复

作者:米米 来源:农业部 2017-09-29 16:12:29

孙跃明代表: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指导农村集体经济方针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历次党的重要决定和历年中央有关农业农村工作文...

孙跃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指导农村集体经济方针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历次党的重要决定和历年中央有关农业农村工作文件中,都对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作出重要部署。贯彻落实中央精神,2014年以来,农业部牵头,联合相关部门研究起草《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016年12月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名义正式印发。

一、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服从于和服务于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对农村生产关系的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推进这项改革就是为了解决束缚集体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增强集体经济发展活力。产权制度改革就是服务于集体经济发展。因此,《意见》不仅对产权制度改革的具体操作程序,发展集体经济的形式路径等提出全面、系统、明确的要求,同时也提出了扶持集体经济发展的有关政策。比如,明确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明确改革中涉及的有关印花税、契税等,符合规定的可以减免;明确逐步增加政府对农村的公共服务支出,完善农村融资、担保政策,统筹安排集体发展所需用地等。

《意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纲领*文件。农业部将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指导各地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不断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同时,积极总结各地成熟经验做法,待条件成熟,适时建议中央再出台相关文件。

二、关于明确集体经济功能,正确处理好集体与个人的关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建设和治理中,主要承担集体经济经营管理的职能。按照《意见》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发挥好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功能作用。《意见》提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成员合法权利为目的,以推进集体经营*资产改革为重点任务,以发展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为导向。因此,这轮改革重点是将集体经营*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的形式量化到人,作为其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改革不是要分集体资产,也不是淡化成员的集体观念,而是要通过改革,一方面,落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另一方面,让成员充分享受集体经济发展的成果,增强集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实现农民共同致富。

按照《物权法》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因此,集体年终收益有多少用于成员分红应由全体成员民主讨论决定。对于集体收益提取公积金、公益金的比例,农业部正在研究修订《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将在制度中提出原则要求。同时,也将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研究制定章程,对集体经济决策、集体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作出符合政策要求、符合成员意愿的明确规定。

三、关于建立更有效率的集体经济运行机制

《意见》明确,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目标是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要通过改革,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别于工商企业的股份制改造,要体现成员集体所有和特有的社区*。因此,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宜完全实行企业管理机制,而是应实行股份合作制。这即借鉴了现代企业管理的股份制,又保留了集体经济的合作制,符合当前我国农村的实际,符合中国特*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要求。

目前,一些地方已在股份合作制的基础上,探索创新集体经济运行机制的有效路径。有的聘请职业经理人,引入现代经营理念;有的引入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三会”管理机制;有的以股份经济合作社为出资主体,设立、控股或参股企业,实行项目化管理,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下一步,农业部将积极总结各地成熟经验,适时加以面上推广。

感谢您对“三农”工作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对我部工作予以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

010-59193105

农业部

2017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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