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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薛兵元)

作者:丽娜 来源:证监会 2017-09-26 12:23:07

〔2017〕91号当事人:薛兵元,男,1973年7月出生,住址:上海市静安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薛兵元内幕交易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康医疗,原甘肃独一味生物制药股份有...

〔2017〕91号

当事人:薛兵元,男,1973年7月出生,住址:上海市静安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薛兵元内幕交易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康医疗,原甘肃独一味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我会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其陈述、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2年11月,为实现恒康医疗由制药向医疗服务的战略转型,时任恒康医疗董事长朱某、董事会秘书郭某负责着手寻找可收购的标的医院,收购医院的主体为恒康医疗子公司四川永道医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道医疗)。

朱某、郭某与四川省红十字肿瘤医院(以下简称红十字医院,2013年6月更名为成都平安医院)实际控制人刘某均接触并洽谈收购红十字医院。永道医疗于2013年1月10日签署协议用1.2亿元现金收购红十字医院肿瘤诊疗中心85%的收益权,期限15年。

2013年3月,朱某和郭某通过刘某均认识了资阳健顺王体检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阳医院)、德阳美好明天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阳医院)和蓬溪县健顺王中医(骨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蓬溪医院)的股东、法定代表人王某忠并表明了收购其三家医院的意愿。王某忠在与朱某、郭某接触后就出售三家医院的事项征求了四川健顺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顺王投资,健顺王投资为德阳医院、资阳医院的法人股东)股东薛兵元的意见。

2013年6月6日,恒康医疗签署收购资阳医院(收购价格2500万元)和德阳医院(收购价格1,500万元)100%股权的协议,2013年6月7日予以公告。

2013年6月27日,恒康医疗签署收购蓬溪医院(收购价格8000万元)100%股权的协议,2013年6月28日予以公告。

综上,恒康医疗为了实现由制药向医疗服务的战略转型而以合计2.4亿元的交易价格相继收购红十字医院肿瘤诊疗中心、蓬溪医院等一系列医院的事项,构成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的重大事件,该信息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2013年1月10日,永道医疗与红十字医院股东签署收益权收购协议,恒康医疗继续与红十字医院实际控制人刘某均沟通其他医院的收购事项,该时点为内幕信息敏感期起点;2013年6月28日,恒康医疗发布永道医疗收购蓬溪医院股权公告,该时点为内幕信息敏感期的终点,即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3年1月10日至2013年6月28日。

二、薛兵元内幕交易“恒康医疗”

(一)薛兵元知悉内幕信息情况

王某忠就出售资阳医院、德阳医院及蓬溪医院的事项征求薛兵元的意见。薛兵元知悉内幕信息时间不晚于2013年3月。

(二)“薛兵元”证券账户操作与资金来源情况

“薛兵元”账户买卖“恒康医疗”由薛兵元本人通过电脑和手机委托下单。2011年7月28日至2013年6月18日无资金进出记录,资金余额为0.06元。2013年6月18日,账户转入250万元和15万元,交易资金显著放大。

(三)“薛兵元”证券账户交易情况

2013年6月19日至24日,“薛兵元”证券账户累计买入“恒康医疗”9.53万股,买入金额173.19万元。2013年6月26日卖出9.53万股,卖出金额179.16万元,获利金额51,597.97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邮件记录、股权投资意向书及股权收购协议、恒康医疗公告、证券账户开户资料、交易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薛兵元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薛兵元在听证中提出以下申辩意见:1.调查人员联系薛兵元是要求其协助调查“恒康医疗”控股股东阙某彬的涉案事宜,并未说明是对其本人涉案事项进行调查。2.《事先告知书》认定的事项存在以下问题:(1)薛兵元不是蓬溪医院、德阳医院、健顺王投资的股东,更不是上述医院的高管,在上述三家医院的相关文件上没有薛兵元的签字,在恒康医疗与上述三家医院签署的相关协议上也没有薛兵元的签字;(2)薛兵元没有参与收购医院事项的谈判,仅仅是应王某忠的邀请提供参谋意见,对于谈判的后续细节并不知情;(3)薛兵元知悉恒康医疗收购三家医院事项仅仅是通过恒康医疗的相关公告,根据其投资模型、交易习惯及股票的基本情况、走势选择交易“恒康医疗”。薛兵元对“恒康医疗”进行过多次交易,资金的增加是用来补仓。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薛兵元不构成内幕交易。

我会认为:1.我会调查人员已按程序向当事人出具《调查通知书》,在《询问笔录》中调查人员向当事人询问了其本人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交易情况、操作情况、资金来源情况等,调查程序合法。对当事人此项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2.《事先告知书》认定的事实无误。(1)《事先告知书》只认定薛兵元是健顺王投资的股东,并未认定其是德阳医院、蓬溪医院的股东。根据薛兵元笔录“我在健顺王投资有100万元的投资”“王某忠在出售上述三家医院之前征求了我的意见,我同意王某忠出售德阳医院、资阳医院和蓬溪医院,王某忠出售上述三家医院后我收回了当时的100万元投资”,足以认定薛兵元在医院出售前是健顺王投资的股东。(2)薛兵元从王某忠处知悉恒康医疗收购医院事项,是内幕信息知情人。薛兵元是否参与收购医院事项的谈判与本案认定无关。(3)薛兵元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其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进行内幕交易的客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此前的交易习惯与本案事实认定无关。对当事人此项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3.薛兵元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恒康医疗”,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及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行为构成内幕交易。对当事人此项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薛兵元违法所得51,597.97元,并处以154,793.91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7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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