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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协警倒卖信息 将会受到什么处罚?

作者:佚名 来源:法律法规网 2017-09-14 13:54:13

贩卖个人信息就是把他人的信息非法卖给第三方以获取利益,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已经构成了贩卖个人信息罪,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将会受到处罚。那么,贩卖个人信息罪量刑标准是什么?贩卖个人信息就是把他人...

 法律法规网综合消息  贩卖个人信息就是把他人的信息非法卖给第三方以获取利益,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已经构成了贩卖个人信息罪,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将会受到处罚。那么,贩卖个人信息罪量刑标准是什么?贩卖个人信息就是把他人的信息非法卖给第三方以获取利益,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已经构成了贩卖个人信息罪,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将会受到处罚。那么,贩卖个人信息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QQ截图20170914135409.jpg

9月13日,被告人王旭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在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法院公开审理。图为受审时的王旭光。

利用在公安机关内部担任协勤人员的便利,王旭光伙同两名同事获取车辆档案、驾驶员等个人信息,并通过微信出售,不到一年间三人违法获利约7万元。昨日,该案在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法院一审公开审理,王旭光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

三人分工“谁值班谁负责”

1975年出生的王旭光为河北人,原为河北某县交警大队协勤人员,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6年5月19日被河北警方刑拘,6月24日被沈阳市大东区检察院批捕。

庭审现场,王旭光供述称,同事马某是微机管理员,魏某为普通协勤。实施犯罪过程中,三人分工“一般是谁值班谁负责,档案信息等通过微信发送”。买方通过微信转账或红包到专门微信号,“过十天半月,把钱转到我个人微信,然后转到我的银行卡。”

其中,一条车辆档案信息收费5元,交通违章信息10元,犯罪记录信息也是10元。据王旭光介绍,对于违法所得三人原则上平分,但因为马某为“创始人”,实际所得会多一些。

认定三人共同犯罪均系主犯

王旭光辩护人认为,在王旭光参与之前,马某、魏某已开始实施犯罪行为,使用王旭光微信和银行卡是因魏某等人微信没有绑定银行卡,分赃时也是魏某等人分配较多,因此王旭光在本案中为从属地位,应按从犯罪量刑。

法庭未采纳此条辩护意见,合议庭认为,三人为共同犯罪,作用相当,均系主犯。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至2016年5月,王旭光伙同同一中队的协勤人员魏某、马某(均另案处理),利用公安综合管理平台查询车辆档案信息、驾驶员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并通过微信联系出售他人,赃款通过微信提现,三人违法所得共计约7万元。

在最后陈述环节,王旭光表示认罪悔罪,并向法庭退回赃款。

-对话

被告人王旭光

微信群里的查询信息广告铺天盖地

庭审结束后,记者采访了该案被告人王旭光。对于犯罪事实,王旭光称,自己最初认为只是违纪行为,没有意识到会触犯刑法,并表示服从法院判决,对判决结果没有异议。

记者:为什么会想到出售车辆档案信息?

王旭光:同事(马某)平时就喜欢车,认识很多倒卖二手车的人,他们需要查车的信息。2015年8月,马某跟我说要做这件事,当时我没答应,说考虑考虑。我也经过了激烈的思想斗争,但自己在工作上心理不平衡,加上家里需要钱,就答应了。

记者:怎么出售这些信息?

王旭光:马某爱车,有很多微信群,群里有很多二道贩子和终端,二道贩子就是中间环节,终端就是想买车的人,他们想查车辆信息,谁有就跟谁买。群里就有人想查信息,也有人做广告说自己可以查,上面标明了价格。

记者:大概有多少“下家”?

王旭光:经常找我们的是20多个,也有偶尔找来的终端,提车前会让我们帮忙查。二道贩子会在群里发广告,然后他们再联系我们这些“一手”。

记者:寻求这些信息和发布信息的人多吗?

王旭光:太多了,微信群里的广告铺天盖地。

记者:当时有没有意识到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

王旭光:我1999年参加工作,进入交警大队当临时工,当时社会对这个问题不太重视,我们也没太多了解。做的时候没想到这么严重,觉得是违纪行为,违反了保密条例,认为扯不到犯罪上去。

记者:有想过买个人信息的人可能有其他意图吗?

王旭光:我认为车辆档案没那么大危害,需要更高权限的个人信息、开房记录、户籍信息我没查,这个肯定有风险。买信息的人有没有其他意图我不确定。

记者:你怎么看待现在的判决结果?

王旭光:事情是我做的,后果我承担。对这个后果没有异议,我服从判决,也感谢合议庭从轻处罚。


相关知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认定

1、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

(1)与公民个人直接相关,能够反映公民的局部或整体特点;或是一经取得、使用即具有专属*。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指纹等,后者如身份证编号、家庭住址等。

(2)具有法律保护价值。公民个人信息承载了公民的个体特征,甚至各项权利,如果任由他人泄露、获取,必然导致公民时刻处于可能遭受侵害的危险状态。

(3)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不以信息所有人请求为前提。除非基于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或信息所有人的意愿,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泄露、获取其个人信息。

2、非法手段的认定

(1)、违背了信息所有人的意愿或真实意思表示;

(2)、信息获取者无权了解、接触相关公民个人信息;

(3)、信息获取的手段违反了法律禁止*规定或社会公序良俗。

3、情节严重的认定

依修正案,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方可追 究刑事责任。但何为“情节严重”,尚无明确的规定可循。从立法背景看,近年来,公民信息广为泄露,网络上出现了公开兜售各类公民个人信息的广告,社会上甚 至出现了搜集、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专业户”,对公民个人隐私及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利用刑罚手段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实属必要。但刑 罚手段有其特殊的适用范围,并非一切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的行为均应受到刑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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