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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949号建议的答复

作者:张丽 来源:农业部 2017-09-07 12:20:04

下载文件:农办议〔2017〕226号.CEB你们提出的“关于推动我国渔业可持续发展,保障渔民、渔工合法权益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加大休渔渔民、渔工生活补助,完...

下载文件:农办议〔2017〕226号.CEB

你们提出的“关于推动我国渔业可持续发展,保障渔民、渔工合法权益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大休渔渔民、渔工生活补助,完善渔民、渔工基本保障制度等问题

关于加大休渔补贴问题。我部在《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伏季休渔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7〕9号)中明确提出,沿海渔业部门要统筹用好现有的渔业补贴政策和资金,保障新的伏季休渔制度的顺利实施,并积极主动与财政部门沟通,争取当地人民政府的支持,鼓励从渔业油补政策调整省统筹资金中调剂用于休渔补贴。

关于设立渔业专项援助基金问题。财政部表示,目前中央财政在相关领域设立了一些投资基金、补助资金等,为避免政策碎片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可立足支持相关产业发展的现有资金渠道,加大资金统筹使用力度,发挥合力,支持产业发展,并表示如仅对该领域设立基金,易引起其他领域的攀比,不利于政策的公平统一。

关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表示,目前,我国已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在养老保险方面,建立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了对全体劳动者的制度覆盖,并且两种养老保险制度可以转移衔接。在医疗保险方面,建立起覆盖全民的医疗保险体系,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全体合作医疗(当前在大部分地区将后两种整合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时建立了覆盖城镇职工的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制度,出台了《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等法规。2010年,我国颁布了《社会保险法》。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进入法制化发展新阶段。因此,对于所有适龄人群(包含渔民、渔工),应根据自身情况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待达到规定条件时领取相应社会保险待遇。下一步,将指导督促有关地方做好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宣传工作,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渔民、渔工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

关于完善社会救助制度。财政部和民政部表示,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我国的社会救助制度不断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日益健全,救助水平逐年提高,通过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制度,多渠道解决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各级财政部门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力度,补助救助制度运行平稳,符合条件的减船上岸渔民应已纳入低保等救助范围。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及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凡符合条件的渔民、渔工均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项目,经相关程序审核批准后,享受相关待遇和服务。因此,将符合条件的渔民、渔工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是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内在要求,各级政府及民政部门责无旁贷。下一步,财政部、民政部等相关部门将继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健全工作和资金保障机制,加大救助力度,切实保障好包括困难渔民、渔工在内的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二、关于加大渔民、渔工就业培训力度问题

正如你们建议所提,为适应转产、转业和升级的需要,加大渔民、渔工的就业培训力度确有必要。2015年,经国务院同意,国内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进行调整,加大了对减船转产的支持力度,并明确提出调整后的资金,可由地方政府统筹用于减船上岸渔民就业扶持、培训教育等方面,解决了减船转产渔民就业培训资金来源问题。利用伏季休渔时间集中对渔民、渔工进行培训,一直是我们采取的一项工作措施,《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伏季休渔工作的通知》强调,要继续做好休渔期间的渔民服务工作,举办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培训,提高渔民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技能。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职业培训和促进就业培训工作。2010年10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要求各地、各部门做好面向城乡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工作,明确了对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各项补贴政策,其中包括对渔民、渔工在内的职业培训和促进就业。经过各地努力,2016年,全国有1775万人次城乡劳动者(包含渔民、渔工)参加了政府补贴*培训,其中就业技能培训959万人次、岗位技能提升培训551万人次、创业培训230万人次,其他培训35万人次。职业培训工作为提升包含渔民渔工在内的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增强就业稳定*和促进劳动者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表示,下一步将有针对*地加大对渔民渔工的就业培训,提升就业能力,促进其稳定就业;教育部表示,要大力支持职业院校开展农民(含渔民)教育培训,同时利用信息技术进行培训,特别是要发挥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作用,通过各类优质数字资源网络化、泛在化、共享化,为渔民、渔工培训提供好的教学和学习资源。

三、关于加快转变渔业发展方式,促进渔业转型升级等问题

大力推进渔业供给侧结构*改革,加快转变渔业发展方式,促进渔业转型升级,是“十三五”渔业发展的主攻方向和主要任务。从2016年3月全国渔业渔政工作会议对这项工作做出部署,正式拉开全国渔业转方式调结构工作序幕,到5月印发《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渔业转方式调结构的指导意见》(农渔发〔2016〕1号),8月份召开全国渔业转方式调结构工作现场会,对这项工作进一步部署督促。年底印发了《全国渔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要求以转方式调结构为主线,加快渔业转型升级步伐。在政策资金保障方面,主要是通过渔业油补政策调整资金保障渔业转方式调结构工作的开展。2016年、2017年,连续两年下达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渔民减船转产、海洋牧场建设、渔业装备及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深水抗风浪网箱养殖和远洋渔业发展等方面;下达中央财政一般*转移支付资金支持转产转业、资源养护、养殖设施建设、渔业信息化、休闲渔业发展等方面。这项政策在“十三五”期间保持稳定*,将持续予以支持。

关于简化港澳流动渔民雇用境内渔工手续问题。我部认为,渔业船员招工难是目前我国沿海地区的普遍*问题,简化办证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有利于此问题的解决。近期,我部已与澳门特区政府海事及水务局签订了《关于流动渔船管理的合作安排》,其内容涉及流动渔船船员培训及发证问题。下一步,我部将加强与特区政府有关部门合作交流,研究两地船员证书互认及培训问题,帮助其解决船员招工难问题。同时鉴于《粤港澳流动渔民雇用境内渔工管理办法》为广东省人民政府所制定颁布,我部将向广东省反映你们的建议,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同时建议你们可直接联系广东省有关部门,反映你们的需求与建议。

四、关于加快修订《渔业法》,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问题

我部高度重视《渔业法》修订工作,于2013年启动修订工作,并连续几年推进将《渔业法》修订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经过深入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渔业法(修订草案)》几易其稿,内容不断修改和完善,更加突出了生态文明建设的理念,强化对渔业资源的管控,提出要建立重要养殖水域保护和清洁生产制度,强化对捕捞业的监管,完善渔业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损害补偿制度,加大涉渔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提高法律的可操作*和震慑力。下一步,我部将加快推进《渔业法》修订工作,争取尽快完成修订。同时加快《渔业法》配套法规制修订,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宣传,为推进依法兴渔、依法治渔,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感谢你们对渔业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希望继续对我部工作给予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010-59192975

农业部

2017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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