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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7734号建议的答复

作者:丽娜 来源:农业部 2017-09-07 12:20:04

下载文件:农办议〔2017〕111号.CEB您提出的关于请国家将云南省“稻田养殖”设立为国家级高原特*农业示范区助推精准扶贫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人民银行,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将云南“稻田综合种养”模式示范区设立...

下载文件:农办议〔2017〕111号.CEB

您提出的关于请国家将云南省“稻田养殖”设立为国家级高原特*农业示范区助推精准扶贫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人民银行,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云南“稻田综合种养”模式示范区设立为国家级高原特*农业示范区,给予政策、资金支持

稻鱼综合种养具有“不与人争粮,不与粮争地”的优势,既能促进水稻稳产和农民增收,又可有效减少化肥和农药使用,改善生态环境,增加优质安全稻米和特*水产品供给,带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在推进产业扶贫方面亦可发挥积极作用。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要求“制定特*农产品优势区建设规划,建立评价标准和技术支撑体系,鼓励各地争创园艺产品、畜产品、水产品、林特产品等特*农产品优势区”。目前,我部正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编制《特*农产品优势区建设规划》,拟统筹支持全国各地特别是贫困地区特*农产品优势区建设,将特*农产品产业做大做强,带动农民增收和贫困人口脱贫致富。同时,我部每年都在全国稻渔综合种养重点地区组织实施技术示范,并计划从今年起利用三年左右时间,组织创建100个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对云南相关地区给予优先支持。

二、关于设立云南高原湖泊、稻田综合种养发展专项扶持资金

充分利用云南省丰富的水面资源、梯田资源和特有的水产物种资源,发展高原湖泊生态渔业和稻鱼综合种养,符合我部新近提出的渔业转方式调结构的总体要求。财政部提出,自2008年起,中央财政通过安排有关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地方发展粮食及其他优势特*主导产业,并采取“中央宏观指导、地方自主选项”的管理模式,将资金切块下达地方,由地方自主选择扶持的主导产业和支持的关键环节。对于大力发展现代特*农业的具体问题,可由当地在政策框架内,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安排中央财政资金予以支持。同时,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清理整合规划专项转移支付”以及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有关要求,应严格控制新设专项转移支付。对于已有资金渠道支持,建议在理清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前提下,通过现有渠道予以合理支持。为考虑政策的公平统一和防止其他地区攀比,不宜单独对某一省份设立专项。财政部表示,对于综合种养项目,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农业综合开发机构申请扶持,请云南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统筹考虑。

三、关于国家应加大扶持云南高原水产行业基础设施建设、苗种基地建设,在政策、资金、贷款利率上给予重点倾斜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对于促进云南高原渔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长期以来,我部在渔政船艇、水产种业、内陆渔港等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给予了一定支持。为支持云南开展稻渔综合种养,今年我部安排经费1000万元,支持红河州在元阳哈尼梯田开展稻渔共作试验示范,取得良好开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表示,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支持贫困地区农林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推进脱贫攻坚的指导意见》要求,将进一步加大倾斜支持力度,力争使贫困地区农林水利基础设施条件得到明显改善。财政部提出,着力引导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农业发展的金融服务力度,初步形成以财政管理、绩效考核、业务规范、资金支持、税收优惠等为主要内容的财税金融支持农业政策发展体系,相关部门和企业可充分利用现有政策,支持农业发展,并表示将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积极支持农业发展,做好金融服务,继续鼓励农业发展银行为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提供金融支持。中国人民银行表示,将实施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率政策,有效发挥支农再贷款、扶贫再贷款、再贴现的政策导向作用,积极推动贫困地区发展特*产业和贫困人口创业就业。有关部门可通过建立“稻田养殖”标准,为相关企业提供担保优惠等措施,降低金融机构贷款成本和风险,为包括稻田养殖在内的农业产业领域企业提供有力支持。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完善支持云南高原水产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措施,加大各方面支持力度,促进云南高原水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感谢您对渔业发展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关心我部工作。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010-59192989

农业部

2017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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