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面损坏导致交通事故 亲属索赔偿获部分支持
金某因路面损坏导致的交通事故死亡,故金某家属马某等三原告将公路局和养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近日,顺义法院审理了此案,最终部分支持了金某亲属的诉讼请求。马某等三原告共同诉称:2016年8月,王某驾驶三轮摩托车...
金某因路面损坏导致的交通事故死亡,故金某家属马某等三原告将公路局和养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近日,顺义法院审理了此案,最终部分支持了金某亲属的诉讼请求。
马某等三原告共同诉称:2016年8月,王某驾驶三轮摩托车与侯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相撞,王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管部门认定王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保险公司已对各项损失予以赔偿。本次事故主要由事发路段没有中心分界线,没有警告标示,路面有散落石子、坑洼不平,道路严重破损变形等原因造成。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70万余元。
被告公路局辩称:本单位系行政事业单位,承担的是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责,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另外从合同角度看,本单位已经将公路日常维护工作承包给养护公司,在合同期间内,即使因为公路缺陷造成第三方损失也应由承包方养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养护公司辩称:本中心与公路局确实签订了书面合同,事发路段的公路养护在我中心管辖范围。但本中心已经按照工作规范进行了养护,对此有巡查记录为凭。并且,本公司在原告所提到的路面段设立了安全锥筒,故不同意赔偿原告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一致认可的交通队卷宗记载,原告主张的路面有积水、有散落物的事实成立。但积水路面全部在机动车道以外,有散落物路面大部分在机动车道以外。仅有0.8米宽占用机动车道,且在机动车道的一边。另外,虽然在交通队卷宗照片上显示有安全锥筒,但交通队勘验笔录中并无现场有安全锥筒设立的记述,故原告方关于事发以后设立锥筒的意见可信。
需要说明的是,原告驾驶的车辆属于机动车*质,依法应在机动车道内行驶。机动车道宽为3.6米,非机动车道宽为2.0米。原告自己承认王某驾驶车辆仅1.2米左右宽,机动车道靠边缘0.8米宽的沙土堆对王某正常使用道路的影响是有限的。虽然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具有法律依据,但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王某不具备驾驶资格、逆行导致。法院根据原被告双方在本次事故中过错程度,酌定被告对原告合理损失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公路局关于其自身为行政事业单位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辩解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公路局与养护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的主体定义,是适格的义务主体。公路局与养护公司的承包合同书恰恰能够证明公路局具有管理义务。
综上所述,本案原告举证证明了事发路段存在积水、有沙土堆且未设置警示标志的事实。事发路段的沙土堆、积水客观上影响了王某正常行驶。被告公路局、养护中心应对原告合理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公路局将自己应尽工作发包给养护中心,属于管理方式问题,并不能免除应承担法律责任。对原告合理损失公路局与养护中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公路局、养护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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