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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持刀捅陌生人 精神病就能逃脱法律制裁?

作者:佚名 来源:法律法规网 2017-08-24 14:42:43

昨日在一家餐厅内,上演了戏剧*的一幕。一女子用刀砍伤了一名陌生的女子。事后竟然说自己砍错了?这到底是是怎么回事?8月23日中午,扬州力宝广场肯德基发生一起伤人事件。据目击者介绍,行凶者是一名女...

 法律法规网综合消息  昨日在一家餐厅内,上演了戏剧*的一幕。一女子用刀砍伤了一名陌生的女子。事后竟然说自己砍错了?这到底是是怎么回事?

QQ截图20170824144228.jpg

8月23日中午,扬州力宝广场肯德基发生一起伤人事件。据目击者介绍,行凶者是一名女*,当时她来到肯德基餐厅后,拿起水果刀对一名正在就餐的女子的背部捅了一刀,伤者后背顿时鲜血直流。让人意外的是,行凶女子捅人后却说“不好意思,砍错人了”。

经初步调查,犯罪嫌疑人为25岁的山东女子,有精神病史,拿刀捅人疑似跟精神病发作有关。目前,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送到扬州五台山医院医治。受伤女子也被送到医院,经过检查和医治,目前已无大碍。

据@江苏新闻广播 官方消息,8月23日中午,在扬州力宝广场肯德基餐厅发生一起伤人事件。造成一名就餐女子受伤,目前,行凶者已被警方控制。

精神病人刑事责任:

目前我国刑事责任能力主要分为三级:

(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3)无刑事责任能力。

我国刑法又对这三级刑事责任能力规定了不同的责任承担。其中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指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即轻度精神病人,包括那些患有轻度精神病、精神发育不全、神经官能症及病态人格的精神障碍者。我国《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上述刑法规定可以看出,对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进行刑事处罚,既不同于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犯罪人,又不同于完全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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