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破获新型传销 涉案金额达8000万元
传销的危害众所周知,虽然国家大力打击但是梦想不劳而获暴富的人屡禁不止。这就为传销的打击带来了困难,如今现又一次破获大型传销案件,涉案人员多达千人,金额近亿。为期一个月的打击传销犯罪专项行动开展...
法律法规网消息 传销的危害众所周知,虽然国家大力打击但是梦想不劳而获暴富的人屡禁不止。这就为传销的打击带来了困难,如今现又一次破获大型传销案件,涉案人员多达千人,金额近亿。
为期一个月的打击传销犯罪专项行动开展以来,西安警方已经先后破获了“8.04”民间资金互助合作理财传销案、“8.08”新型传销案和“4.20”特大网络传销案等重大传销案件。
西安市公安局破获“4.20”网络传销案
2017年3月,西安警方在工作中发现一网站涉嫌传销活动,该网站服务器设置在境外,按照层级发展会员,牟利分红,涉及多省,人数众多。4月20日,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经过近四个月的侦查,专案组确定了公司法人、股东、经理、网管、财务等6名涉案重点人员,案件收网条件已经成熟。8月22日,市公安局指挥统一收网,当日凌晨6点130名警力集中行动,共查获涉案人员22名,6名重点犯罪嫌疑人全部落网,冻结涉案账户37个、涉案资金622万元,查明资产价值高达2174万元。
经查,西安某科技公司自2014年以来在公司法人杨某、副总赵某、马某的操控下,开设网站、设置网上交易平台,发展会员。参与人通过购买价值280、1280、3680元的商品获取入会资格,推荐他人入会可获取10%的推荐奖。同时,该网站还设置分红奖、领导奖、主动重消奖、被动重消奖、对碰奖、店铺补贴、订购奖等奖励模式,按照会员层级结构,分级奖励,从事传销活动,传销参与人共涉及32个省、市、自治区,1.7万余人。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破获“8.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2017年8月4日,公安经开分局凤城路派出所接到辖区某小区物业公司报警称:该小区一出租房内有疑似传销人员在开会。接警后,经开分局经侦大队和凤城路派出所民警迅速出警,现场抓获苏某等6名老总级传销头目,当场查获参与传销人员档案达5000余份。
经核查,该处系传销组织的总窝点,查处时老总级头目正准备组织开会。该传销组织以犯罪嫌疑人苏某为组织者,以祝某等5人为主要骨干,以“民间互助理财合作项目”为由,诱骗参与者来到西安,采取交流、开会、分享并签订“民间资金互助合作保证金协议书”等洗脑方式,直接、间接发展下线参与传销活动,收取下线“保证金”从中抽成获利,形成上下金字塔式的传销网络人员关系。
该传销组织层级分明,共分五个级别,从低到高依次为:T(也叫“发展层”)、A、B、C1、C2。C1被称为“家庭管家”,负责该传销团队的组织、资金分配和日常管理,是该传销组织的关键环节。每个新会员入会时都必须缴纳165000元或49800元两种不等的“保证金”,加入所谓的“大盘“或“小盘”,再将新人缴纳的保证金进行分配(该团伙将其称为“岗位分配金”),从中获利。
经查,该团伙传销参与人员达千余人,涉及内蒙、山西等多个省市,犯罪嫌疑人苏某、祝某等6人均为C1级以上团伙主要骨干,非法获利巨大,且将非法获利用于购买房产、豪车等大肆挥霍。以上6人团伙骨干成员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已于8月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依法抓获并刑事拘留。现案件正在进一步深挖和侦办之中。
西安市公安局破获“8.08”新型传销大案
8月8日下午,西安警方接群众举报,新城广场某大楼内有数百人集会,疑似在进行传销活动。西安市公安局立即派遣警力赶赴现场,查明在此集会的700余人涉嫌网络传销,并当场控制了涉及传销的某网络科技公司法人代表刘某及公司高层殷某。随后,西安警方迅速对该公司位于曲江新区的办公地点进行了清查,并当场控制该公司成员36人。
8月8日当晚,西安警方立即成立专案组,抽调市局、雁塔分局200余名警力,分工协作,连夜展开侦查破案工作。经调查,该公司自2017年年初成立以来,便通过招收相关业务人员,进行派发传单、熟人介绍、投放各类广告等形式,针对不特定人员宣传投资购买所谓网络虚拟货币,并可获得丰厚回报。这种全新的传销手段与传统传销方式相比,因其主要通过网络传销,会员们只能通过该公司提供的平台进行网络支付资金,而其整个交易方式又模仿当前主流互联网电子商务模式,所以作案手法更具隐蔽*。
据查,通过该公司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达3000余人,公司非法获利8000余万元。目前,警方共抓获犯罪嫌疑人30人,冻结涉案资金5766万余元,扣押玛莎拉蒂等涉案车辆5辆,查封冻结涉案账号20余个,以及电脑、银行卡、账本、公司公章等涉案物品。
西安警方提醒广大群众,传销是社会危害*大、影响面广的社会毒瘤,虽经多年打击,但仍有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利用虚拟经济,对传销犯罪改头换面更具有隐蔽*、危害*,希望广大群众注意,凡是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活动,都是法律禁止的传销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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