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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假行长套现上亿 合同诈骗与诈骗罪有何区别?

作者:佚名 来源:法律法规网 2017-08-20 16:15:12

女企业家为啥要跟一个假的银行行长一起诈骗呢?什么是合同诈骗?合同诈骗怎么处罚?法制日报-法制网消息,伪装身份、伪造证件、潜入目标房间……看过神偷题材电影的人,相信...

 法律法规网综合消息  女企业家为啥要跟一个假的银行行长一起诈骗呢?什么是合同诈骗?合同诈骗怎么处罚?

法制日报-法制网消息,伪装身份、伪造证件、潜入目标房间……看过“神偷”题材电影的人,相信对这些惯用情节都不陌生。现如今,安徽一女企业家伙同他人精心设计,将这些情节搬到现实中,为的是骗取银行签订上亿的理财协议套现,不过没有得逞!

近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合同诈骗案。由于案件复杂,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据公诉书显示,此案案情环环相扣、步步为局,令人眼花缭乱到咋舌。

此案“关键人物”有两人,一是安徽神草堂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邓双梅,一是无固定职业的施坚勇。

据检察机关指控,今年47岁的邓双梅,2015年12月结识施坚勇。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邓双梅商量由施坚勇帮助其融资。一个无固定职业的人,如何帮助公司解决融资问题?邓双梅的驾驶员柯青松对此解释,施坚勇自称是浙商银行一个支行的副行长,后来自己出来开公司。邓双梅也相信,施坚勇做了多年融资,很有实力。

2016年1月,施坚勇向邓双梅提出,可以从浙商银行安排资金通过资产管理公司购买工商银行理财产品,再设法套取出购买产品的资金。这过程需要伪造资产管理公司及工商银行印章、证照,并在工商银行伪造机要室签订理财协议。

这一总体“布局”得到邓双梅的同意。二人约定由施坚勇为其融资10亿元,邓双梅先行支付施坚勇融资费用人民币18万元及星云大师字画一幅。

怎么就选中从理财产品下手?据业内人员证言证实,这是受限于银行不能直接购买理财产品,需要通过第三方资产管理公司的名义购买。

于是,施邓两人先“截胡”了资产管理公司。

按照计划,当年1月28日前后,邓双梅和施坚勇到工商银行四牌楼支行找到行长,提出购买理财产品。之后,邓双梅设法获取了中信信诚资产管理公司预开户资料。

2月3日,施坚勇冒充工商银行安徽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分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副总经理胡某,带邓双梅公司会计夏晓振一起到上海,为中信信诚公司办理上门开户,并顺利拿到该公司的印鉴及相关证照。当日,施坚勇又带夏晓振赶到杭州,找人伪造了中信信诚公司的相关印章和证照。

2月4日,夏晓振将伪造的印章、证照带回合肥交给邓双梅,并在施坚勇、邓双梅的指示下,用伪造的印章重复加盖在印鉴卡上使真实的印章模糊,之后邓双梅带夏晓振到工商银行四牌楼支行,以印鉴卡模糊为由要求更换新的印鉴卡,并利用伪造的印章和证照为中信信诚公司办理了开户手续。

省分行法律事务部总经理韩某与邓双梅因有业务往来,相识已久。据其证言透露,邓双梅打电话说有资产公司想买4到6亿元的理财产品,后来才知道是浙商银行以中信信诚公司作为担保公司来购买。邓双梅提出想借其办公室做一下接待,并称对方如果问就说是购买工商银行理财产品。

但韩某不知道的是,施坚勇、邓双梅为骗取浙商银行的信任,安排柯青松伪造了省分行“机要室”门牌,购置了保险柜、监控摄像头等伪造机要室设备,准备对其办公室进行“变脸”。

2月14日,施坚勇联系浙商银行相关工作人员来省分行签订理财协议,按照事先分工,由施坚勇继续冒充胡某负责接待,并在当天将一套虚假的理财标的为40亿元的《中国工商银行法人理财产品协议书》和其事先伪造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印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交给夏晓振;由柯青松冒充省分行车队司机将人接至省分行;再由邓双梅设法将保险柜放入省分行法律事务部总经理韩某的办公室并将韩某支开;同时夏晓振、柯青松等人负韩某办公室布置成机要室:柯青松安装“机要室”门牌及监控摄像头,夏晓振则将理财协议放入韩某办公桌、将伪造的省分行印章放入保险柜。公诉书显示,将理财标的由10亿元提高到40亿元,是施坚勇与曹家蓁(另案处理)商量后决定的,但未将该情况告知邓双梅。

准备工作完成后,施坚勇将浙商银行相关工作人员带至伪造的“机要室”,由夏晓振冒充省分行机要室工作人员,在虚假的理财协议上加盖伪造的省分行印章。签约完成后,邓双梅嘱咐夏晓振将伪造的印章及相关物品带回宾馆。

然而,人算不如天算。浙商银行相关人员在签约过程中发现诸多疑点:一是其他办公室门牌很旧,但是机要室门牌很新;二是机要室布局与正常的机要室不符;三是印章放在一个小保险柜中且印章不是铜制的。此外,他们提出想去胡某的办公室坐一坐,结果胡某竟然找不到自己的办公室。经核实后,浙商银行得知省分行无相关业务,终止了该理财协议。

庭审中,邓双梅坚称融资一事是施坚勇找自己,很多事情她不知情。其表示只有保险柜的事情自己知情,其他的都“不知道”“不太懂”。而施坚勇则称,是邓双梅找自己帮忙融资,伪造印章、伪造机要室等一系列事宜邓都知情。夏晓振也称,他所做的事情都是听从邓施两人的安排,邓应该都知道。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施坚勇、邓双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印章与被害单位签订虚假理财协议,骗取被害单位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中施坚勇合同诈骗金额40亿元,邓双梅合同诈骗金额10亿元;被告人夏晓振帮助施坚勇、邓双梅伪造中信信诚资产管理公司印章及相关证照。施坚勇、邓双梅的行为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夏晓振的行为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由于施坚勇、邓双梅在合同诈骗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检方认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界限

本罪也往往同民事欺诈行为交织在一起,但是二者也有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主观目的不同。民事欺诈是为了用于经营,借以创造履行能力而为欺诈行为以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订立合同,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只希望通过实施欺诈行为获取对方的一定经济利益,而合同诈骗罪是以签订经济合同为名,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2)欺诈的内容与手段不同。民事欺诈有民事内容的存在,即欺诈方通过商品交换,完成工作或提供劳务等经济劳动取得一定的经济利益。而合同诈骗罪根本不准备履行合同,或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担保。合同的民事欺诈一般无需假冒身份,而是以合同条款或内容为主,如隐瞒有瑕疵的合同标的物,或对合同标的物质量作虚假的说明和介绍等;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是为了达到利用合同骗取财物的目的,总是千方百计地冒充合法身份,如利用虚假的姓名、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骗取受欺诈方的信任。

(3)欺诈财物的数额不同。

(4)欺诈侵犯的客体不同。民事欺诈的客体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欺诈方骗来的合同定金、预付款等,都是合同之债的表现物;而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作为犯罪对象的公私财物始终是物权的体现者。

(5)欺诈的法律后果不同。民事欺诈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当事人可使之无效。若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引起诉讼,则由民事欺诈方对其欺诈行为的后果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而合同诈骗罪是严重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行为人对合同诈骗罪的法律后果要负担双重的法律责任,不但要负刑事责任,若给对方造成损失,还要负担民事责任。

(6)欺诈适用法律不同。民事欺诈虽在客观上表现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但其欺诈行为仍处在一定的限度内,故仍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财物为目的,触犯刑律,应受到刑罚处罚,故由刑法规范调整。

本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从本质上看,合同诈骗罪也是一种具体的诈骗犯罪,其与诈骗罪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它们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侵犯的客体不同。诈骗罪只侵犯财产所有权,是单一客体,而本罪既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同时又侵犯合同行为管理制度。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尽相同。诈骗罪可以表现为虚构任何事实或隐瞒真相,以骗取财物;本罪只是在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因而欺诈手段有特定范围的特殊*。

(3)犯罪主体不尽相同。诈骗罪限于自然人主体;本罪主体包括单位,且是任何单位。

(4)本罪与诈骗罪属于法条竞合,应当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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