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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灾瞒报事件结果 官员瞒报成风怎么办

作者:佚名 来源:法律法规网 2017-08-17 10:59:46

政府官员有时为了自己的政绩对于辖区内出现的重大事故会大事化小处理。但是有时连人命这种大事都有可能被官员瞒报。对于瞒报事件近日政府已经处理两起。而辽宁洪灾事件却已经过了5年。新京报快讯(记...

法律法规网消息 政府官员有时为了自己的政绩对于辖区内出现的重大事故会大事化小处理。但是有时连人命这种大事都有可能被官员瞒报。对于瞒报事件近日政府已经处理两起。而辽宁洪灾事件却已经过了5年。

新京报快讯(记者 李明)辽宁省鞍山市政府网站8月11日通报了2012年“8·4”洪灾瞒报事件调查结果。通报称,经查,岫岩2012年“8·4”洪灾中,共造成36人死亡失踪,瞒报28人。

通报称,瞒报事件共涉及鞍山市、岫岩县两级相关责任人15人。其中,时任鞍山市副市长秦国夫、岫岩县县委书记杨君、岫岩县县长邓延发被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其余12人中,对10人分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党内警告、行政记大过、行政记过处分,对2人诫勉谈话。

据新京报去年报道,2012年8月,辽宁岫岩县遭遇严重洪灾,当地政府官方网站对此次灾害通报称,共致5人死亡、3人失踪。而新京报记者去年调查发现,该次灾情死亡失踪人数超过30人,当地政府涉嫌瞒报。2016年12月,新京报对此报道之后,鞍山市成立调查组并通报称,岫岩县对此次洪灾确实存在瞒报问题。

瞒报成风究竟为何?

国务院2011年修订颁布的《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民政部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均对自然灾害的应急响应和信息报告、发布有明确规定。其中规定,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减灾委或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等情况。但从当地政府官网和权威媒体发布的消息来看,对洪灾死亡人数的信息并未及时发布。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的自然灾害并不涉及行政问责。根据相关规定,“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什么一些地方甘愿冒着违法的风险,却热衷于“瞒报”呢?这里有制度上的弊端。

为了遏制安全等各种事故的发生,很多地方政府都层层签订了安全目标管理责任状,并明确将职责履行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体系,有的地方还实行“一票否决制”。在肯定这种安全目标责任管理的同时,应该还要看到,有些规定不科学,不切合实际。比如,对一些地方每年的伤亡人数的硬*规定,有的随意*很大,有的还有地区之间不平等。而且伤亡人数直接和当地领导政绩挂钩,万一事故伤亡人数“超标”了,就直接影响当地领导的评优晋级。所以,为了保住自己的政绩,即使出现了一些矿难或者其他灾难,有些地方领导也是先想方设法进行瞒报,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重大事故一旦发生,接踵而至的严格的治理整顿措施会使当地政府产生一种惧怕心理:为此付出的成本过多、过大,不但直接影响本地一个时期内的经济增长,更可能给当地的形象造成负面影响——而最终都和一届政府班子的政绩考核挂钩。于是,“瞒报”也成了一种非私利的政策选择,并与谋私利的救赎保全手段相结合纠缠,成为没有契约的同盟,为“瞒报”营造出“流行病”的传播途径与病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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