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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遭异地盗刷 银行赔偿2万8

作者:佚名 来源:法律法规网 2017-08-15 16:39:27

陆先生的卡莫名其妙被刷走了两万八千块钱是怎么回事?陆先生为什么要告银行,他能得到什么赔偿呢?陆先生在某银行北京一家支行办理的银行卡在该银行京外一支行遭遇盗刷,被他人转账2.8万元。陆先生认...

 法律法规网综合消息 陆先生的卡莫名其妙被刷走了两万八千块钱是怎么回事?陆先生为什么要告银行,他能得到什么赔偿呢?

陆先生在某银行北京一家支行办理的银行卡在该银行京外一支行遭遇盗刷,被他人转账2.8万元。陆先生认为异地盗刷是北京某支行没有尽到安保义务,北京某支行则称涉诉交易是正常交易不是伪卡交易。陆先生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北京某支行赔偿损失。一审判决支持了陆先生的诉求,北京某支行上诉到北京一中院。近日,该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2014年10月,陆先生收到银行短信提醒,称他名下的银行卡通过京外某支行辖区内ATM机发生转账,金额2.8万元,并支付手续费15元。陆先生赶紧去派出所报案。派出所经侦查确认操作ATM机转账者并非陆先生本人。陆先生向法院提交的银行卡原件证明,案发时陆先生并没有离开北京。

一审法院认为,陆先生已提供了他不具备在异地刷卡条件的初步证据,而北京某支行对自己的主张则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法院因此判决北京某支行违反安保义务,构成违约,应赔偿陆先生28015元。

北京某支行不服,上诉到北京一中院。法院审理认为,陆先生开通了短信提醒业务,盗刷银行卡是在2014年10月27日晚上23时许进行的,陆先生随后及时进行卡片挂失并向公安机关报案,陆先生的上述行为已说明他具有较高的持卡用卡安全意识,并采取了较为妥当的处理措施。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并侦查后证明刷银行卡的行为并不是陆先生本人操作的。北京某支行作为涉案银行卡的发卡银行主张涉诉交易属正常交易,应当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但银行并没有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终,北京一中院判决驳回银行上诉,维持原判。

延伸阅读:

储蓄卡被异地盗刷 告银行储户获赔偿

本报讯(记者王蔷)陈女士在出国期间,其储蓄卡在广东被盗刷,损失9万余元,遂将银行告上了法庭。日前,法院经审理认定某银行对涉案银行卡被盗刷未尽到谨慎审查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一审判决银行赔偿陈女士损失9万余元。

2016年8月11日,刚从国外回来的陈女士忽然发现自己的一张储蓄卡余额不对,通过网银查询得知,2016年7月15日深夜至16日零时左右,该卡在广东省茂名市被支取及转账共计9.5万元,并发生手续费220元。此后,陈女士一直与某银行交涉但未果,便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95220元及利息。此外,陈女士已向东城分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报案,目前该案尚未侦破。

被告某银行辩称,原告不能证明涉案银行卡一直由原告掌控,亦不能排除原告将涉案银行卡交给别人使用。银行卡发生的ATM交易属于使用私人密码进行的交易,原告对密码的泄露应自行承担违约责任。即使存在盗刷事实,原告开通了短信通业务,在盗刷交易发生后却并未及时处理,延误了阻止损失扩大的最好时机。

经查,陈女士于2016年7月3日出国,当年8月10日回国。陈女士称其在国外期间并未收到涉案银行卡余额变动提示短信息,回国后发现卡内余额不对,便立即通过支付宝将卡内款项全数转出,并将涉案银行卡账户办理挂失。

法院认为,鉴于原告在涉案交易发生时不在国内,交易操作视频中的操作人亦非原告,结合涉案银行卡账户在广东省被取现、转账的事实,可以认定本案涉及伪卡盗刷,同时说明原告所持银行卡不具有唯一的可识别*。被告未尽到谨慎审查的义务,亦未能举证证明卡信息和密码泄露系原告未能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密码所致,故被告对原告的相关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的处理手段及时合理,并未存在原告怠于保护权利致使损失扩大的情形。日前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银行北京金成支行赔偿原告存款损失9.5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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