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火车站**10岁女孩 父母就在旁边看着
近日,有人在微博上爆料,在南京火车站,有人**一名十岁的小女孩,但是父母却在旁边看着,无动于衷。长沙晚报掌上长沙8月14日讯据现代快报消息8月13日晚10点左右,记者了解到8月12日南京南站候车室一...
法律法规网综合消息 近日,有人在微博上爆料,在南京火车站,有人**一名十岁的小女孩,但是父母却在旁边看着,无动于衷。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8月14日讯 据现代快报消息 8月13日晚10点左右,记者了解到8月12日南京南站候车室一男子公然**一未成年女孩一事最新进展,遭**的女孩不足10岁,涉事男子已初步被南京铁路警方锁定,目前铁路警方正连夜开展进一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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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8月13日)下午4点多钟,扬子晚报官微发了一则新闻引起网友广泛关注,随后,扬子晚报全媒体记者第一时间联系了作家陈岚本人,并通过她联系上了目击者大三学生小陈,了解了事发时的相关细节。与此同时,南京南站派出所值班民警告诉记者,他们已就此事展开彻查。
记者连线作家陈岚,她希望有人站出来制止
最早发出这条微博的是作家陈岚,今天下午4点多钟,扬子晚报全媒体记者联系上了陈岚,她很快回复,称此事是有人私信给她的,并热情提供了私信人的联系方式。
陈岚告诉记者,她是在8月12日晚上20点46分发布了这条南京南站候车室年轻男子当众**小女孩的微博。当天晚上19点38分,好心人陈小姐通过朋友了解到她热心儿童权益保护,于是私信她,并将在南京南站看到年轻男子当众**小女孩的事情告知于她,希望可以通过她的影响力引起有关方面的关注,让当事的小女孩得到保护。
陈岚表示,在此次事件中,“首先要表扬的是爆料的小陈姑娘,没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而是勇敢机智地取证拍照。我一直在微博及其他媒体宣传预防儿童*侵,声嘶力竭,看来还是有效果的。”但同时陈岚称,她也感到遗憾的是“为什么周围那么多人看到了,却没有一个人勇敢站出来现场制止?其实我更希望有人当场站出来制止。”此外,陈岚还表示,她担心的是如果他们是亲戚关系,最终监护人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或者找各种托辞借口,一口咬定“是关爱,不是**”。
陈岚说:“就像2013年,我们追责珠海公交车上一名男子**女童案,几位刑法专家都说是**,最后警方还是没立案。就因为男子是女童的父亲,女童父亲是家里唯一收入来源,如果抓起来,这个家就毁了。”
陈岚告诉记者,她希望完善儿童福利保障体系,一旦有儿童*侵案,比照已经成熟的一些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迅速隔离受害人,保护起来,由专业人员协助调查询问,身体检查、心理辅导同步。“家庭外衣隐蔽下的侵害,取证往往非常困难,家庭成员会包庇隐瞒。所以要专业的(儿童)心理学、医学、儿童社工来协同参与侦查办案。”陈岚称,“如果真的是兄妹,孩子未来的生活环境、监护人,应该由民政系统、司法系统联合评估。”记者了解到,作家陈岚是儿童救助机构“小希望”创始人,长期从事儿童救助工作。救助保护受到虐待与忽视的孩子,传播预防儿童虐待与忽视的理念。
目击者陈同学:看到女童被摸了约5分钟,我当场气得离开
随后,扬子晚报全媒体记者联系了现场目击事件经过的小陈同学。小陈是大三升大四的学生,是乘坐8月12日晚上南京南站到滁州的动车去学校,她详细向记者还原了当时的情景。
当天傍晚18点20分,小陈坐在B6检票口前的座位上,并注意到斜对面有一个女孩的嬉闹声,便抬了一下头,发现一个穿着无袖连衣裙,年约12岁也就上六年纪的女孩坐在一名年轻男子的腿上,男子看起来和小陈一般大,约摸20岁。刚开始,小陈无意间看到男生把手正放置在女孩的胸部,这个倒也不太让人注意,毕竟孩子还小,还隔着衣服。
“虽然是6年级大的小女孩,但也是有些发育的状态。”小陈说,过了一会儿,小女孩坐到了她身旁玩手机。没想到,年轻男子一把把小女孩拽了过去说:“哥哥帮你弄吧。”这一次,让小陈吃惊的事情发生了,男子将手从女孩的无袖连衣裙的腋下伸了进去,直接放在了胸部,甚至还在挪动。而女孩坐在他的腿上玩着手机,没有丝毫异样或抵抗的反应。而坐在男子身边一对年约50岁的男女,看起来是他们的爸妈。爸爸似乎看见了男孩的行为,但没有制止和行动,时间持续了至少5分钟。
小陈告诉记者,坐在她周围的几个女孩都看见了,但因对方有三个大人,都不敢上前制止,想的是赶紧先拍下照片,留下证据。大概在19点多时,这4人中的爸爸注意到周边的人在不断地拍照,便让年长的女子带着男子和小女孩先走,他则仍坐在原地。小陈告诉记者,听对方的口音,她猜测他们应该是去往徐州以北的,因为B6口都是去往这个方向的。
有网友推测年轻男子是凤阳人,但未得证实
目击者称,年轻男子当众**女童的行为,引起目击乘客的反感,更有人掏出手机偷偷拍下照片。有网友称:“拍照片的时候,是昨天晚上19点10分左右,他们坐的车次应该是G7698,19点32分发车,终点站就是徐州,途经蚌埠;或者是20点32分发车的G7600车次,也是途经蚌埠,终点站徐州。”据此有网友推测,这4人都没携带很多行李,很可能是短途,应该是滁州、蚌埠或宿州人。
网友表示,在大庭广众之下做出这样的举动,不管男子是何目的,都极为不妥,强烈要求进行曝光,并寻找孩子的监护人,也有人展开了“人肉搜索”,试图找出图中的当事人身份。
扬子晚报全媒体记者从网上看到,已有人根据当事男子的面貌特征,进行了一番搜索,并称涉嫌**的年轻男子是安徽凤阳人,且其父母在当地一所中学附近开了一家饭店。还有网友扒出,这名女童并非是这家人亲生的,而是抱养的。而凤阳县正是滁州市辖下的一个县城,与该事件中的当事人去向似乎一致。不过,这一网友推测的信息尚未得到相关方面的证实。
南京警方正介入调查,律师称男子可定*为**,父母应被追责
记者联系了南京铁路公安处南京南站派出所,一位民警告诉记者,他们一直密切关注微博,并已与知情人联系上了,就此展开调查。而记者联系的目击者小陈也证实,南京铁路警方确实已联系过她了解情况。“因为调看监控画面的原因,想找到具体的人还需要时间,但公安已经介入了。”小陈说道。
对于网上传言涉嫌**的年轻男子为滁州凤阳人一说,记者联系了网友所称的当地某中学辖区派出所凤阳县府城派出所。一位民警告诉记者,他们没有关注到这条微博,也没有掌握到是否为当地人这一情况。“如果嫌疑人在我们辖区里,因为案发地在南京南站,应该由南站派出所民警办理,我们会全力配合的。”这位民警如此说道。
南京一位律师告诉记者,按照微博上的照片来看,年轻男子确实涉嫌**女童,但具体的还需要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后进行定*。
而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强制**、侮辱妇女罪、**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儿童的,依照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依照上述规定,也就是说,行为人只有在“聚众或者在公众场所当众”**儿童时才将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外,作为孩子的监护人,一旁看到的父母监管不力,也将要被追责。“如果是养女,司法机关可以考虑剥夺其养父母的抚养权。”律师表示,不过,考虑到嫌疑人与受害者之间的关系,以及这种动作的危害*、隐蔽*,也不排除给予嫌疑人治安处罚的可能*。
回顾南京南站一男子手伸进裙子抠摸女童胸口 警方调查荔枝新闻讯@作家陈岚 投诉:8月12日傍晚,在南京南站候车室,一家子三口,(一男一女和一个20岁左右的男孩)带着一个小姑娘在候车。女孩可能是这个家庭的继女、堂妹或表妹,或邻居家委托带着旅游的小孩,大概12、3岁,最多是六年级到初一这么大。开始一共只有三个座位,一男一女带着男生把座位全坐了。小女孩只能站着,过了一会儿靠在老女人的身边。再过了一忽儿,男生显然是有预谋地让小女孩坐在他的腿上。
**儿童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了**妇女罪和**儿童罪,因构成上述两罪的客观行为大体类似,那么如何来区分“儿童”(女*)和“妇女”是区分两罪名的关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卖人口案件中婴儿、幼儿、儿童年龄界限如何划分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六岁以上不满十四岁的为儿童”;而关于妇女年龄的界定,并无相关司法解释加以确定,因此在刑事司法领域,都将妇女的年龄扩大解释为已满14周岁,司法实践中亦是如此。鉴于此,张某案中因无法确定出案发的具体时间,仅能证明在2006年国庆节前后,而被害人小玲又系1992年9月23日生,其被侵害时到底有无满14周岁,无法确定,在无证据表明有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情况下,从有利于被害人原则出发,最终未认定本节犯罪事实。 被害人小玲仅因比小晶大那么几个月,其被**似乎就算“白”被**了。若本案没有被害人小文、小晶或者小文、小晶也是1992年9月下旬或10月上旬出生,那么是不是张某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是不是意味着告诉那些具有**犯意的不法分子,要**就**十五、六岁的,只要不采用暴力或以暴力相为威胁的手段就不用负刑事责任了呢?难道这就是法律的宣传教育和评价作用?其公平、正义又体现在何处?在2002年《刑法修正案(四)》增设的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中,明确规定了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那么何以在具有绝对法律权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儿童”年龄的认定还要适用双重标准,难道说**一个15岁少女的危害*不如雇佣她从事危重劳动,实在让人费解?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二条的规定“: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即“儿童”系本国法律规定的未成年人。按照中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未成年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在SA8000即“社会责任标准”(SocialAccoutability8000的英文简称,全球道德规范国际标准)中,儿童的定义为:“任何15岁以下的人,若当地法律规定最低工作年龄或义务教育年龄高于15岁,则以较高年龄为准”。1991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确定中国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根据以上法律文件的规定,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建议将刑法领域“儿童”的年龄统一界定为16周岁。[1] 相对而言,16周岁的未成年人要比14周岁的在生理、心理和智力发育上要成熟,并趋向于成年人,其在遭受侵害时的认识判断能力和反抗能力也要强于后者,将儿童年龄界定为16周岁,无疑扩大了保护范围,从而更有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且一般而言,16周岁以后已基本已完成9年制义务教育,这也与民法领域将“不满18周岁已满16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相一致;再者使得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的人身权益受到了刑法的平等保护,也有利于维护刑法条文间的统一和《刑法》的稳定和权威。或许有人提出**刚满16周岁的女*与差两天满16周岁的危害*也无本质区别,只是认为将儿童的年龄确定为16周岁对儿童的保护更为有利,对打击此类犯罪也更为适中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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