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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车相撞伤者索赔 保险公司被判赔偿

作者:李子健 来源:北京法院网 2017-08-10 09:46:44

原告刘某与刘某发生交通事故,产生相应损失。后楼某联系郭某要求其赔偿损失,但郭某拒绝赔偿。故原告刘某将郭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顺义法院审理了此案,最终部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刘某诉称:2016年7...

原告刘某与刘某发生交通事故,产生相应损失。后楼某联系郭某要求其赔偿损失,但郭某拒绝赔偿。故原告刘某将郭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顺义法院审理了此案,最终部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刘某诉称:2016年7月某日下午,在顺义区中干渠路,被告郭某驾车由西向东行驶时,适有宋某驾车由南向北行驶,两车相接触造成宋某及乘车人刘某受伤、车辆损坏。经交通支队认定,被告郭某负全部责任,宋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刘某被送往顺义区医院救治,并自行垫付了治疗费用。被告保险公司承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0万元含不计免赔。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3万余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保险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被告郭某辩称:对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同意由保险公司负担赔偿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定没有异议,我公司承保了事故车辆的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50万元含不计免赔。我公司认可医疗费;营养费没有医嘱,不认可;误工费不认可原告主张的误工期,原告没有提交劳动合同、工资打卡明细,不认可其有工资损失;交通费、财产损失没有证据,不认可。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适当,法院依法确认。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财产损失属于原告刘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范围,对于原告刘某上述各项合理损失的具体数额,法院根据双方一致确认的事实、原告提交的证据以及有关法律规定和统计数据予以确认。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财产损失过高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双方确认的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酌情确定。关于误工费,原告刘某主张的误工期为4个月,未提交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等,被告郭某、保险公司不认可,法院依据现有证据依法确定原告刘某的误工费损失。经过庭审质证,法院审核确认原告刘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合理损失为15000余元。

原告刘某的合理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负赔偿责任,其余不足部分由被告郭某负担赔偿责任。因本案中另一伤者宋某已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故法院依法在保险限额内予以合理分配。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共计15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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