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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回应景区违建 不拆是因为其背后有保护伞?

作者:佚名 来源:法律法规网 2017-08-09 10:19:21

之前,河南的一处违建图片登上了热搜。网友们纷纷疑惑,为何该景区可以在水库边建房?为何被处罚一年多都不拆?央广网巩义8月8日消息(记者吴喆华)河南省巩义市的青龙山慈云寺景区内,有一处违法占地近两千...

 法律法规网综合消息 之前,河南的一处违建图片登上了热搜。网友们纷纷疑惑,为何该景区可以在水库边建房?为何被处罚一年多都不拆?

QQ截图20170809101624.jpg

央广网巩义8月8日消息(记者吴喆华)河南省巩义市的青龙山慈云寺景区内,有一处违法占地近两千平米的违建,被处罚后一年多仍没有拆除。中国之声对此报道后,巩义市相关部门近日回应称,该违建系民权村村民李四平所建,群众举报后被国土、林业部门相继处罚。违建迟迟不拆,是由于拆掉后如无其他支撑防护,下大雨会造成山体滑坡。目前,正在制定景区整体规划。如果违建所在片区符合规划,则建议对违建依法没收,变为国有资产盘活;如不符规划,将拆除。

巩义市宣传部工作人员说,“慈云寺景区整个已经打包给融创公司了,需要集中规划。规划之后,如果是在景区的,统一打包,人家收购。如果不是在景区的,拆。”

当地对违法建筑迟迟不拆的解释主要有两个,第一是拆了可能造成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第二是融创公司准备接手景区,要在制定规划之后才能决定拆不拆。

那么,在建这违建的时候,怎么没有担心有地质灾害的风险呢?对此,融创公司回复中国之声说,项目仅与当地政府签订了合作意向协议,具体项目还未接手。显然,违建不拆的“锅”,融创不来背。

国土资源部近期对此事评论表示,首先,要挖出背后隐藏的各级“保护伞”。违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正常管理秩序,必须按照党纪、国法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严厉问责。同时,要“拨出萝卜带出泥”,将该处违建“违法链”上的所有责任人按责任大小一查到底,绝不姑息。其次,要问责行政不作为或慢作为者。管理者手握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权力,肩负着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重任,有责任依法对违法事件作出果断处置,而不是拖而不决。如此软绵绵的行政手段令违法者“不痛不痒”,事件处置不能有效推进,相关责任人难辞其咎,应当依纪、依规予以问责。最后,坚决对违法建筑进行依法拆除,警示他人。如果违法建筑在限期内没有被拆除,必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不应有任何变通和姑息。只有这样,才能对“拆不了的违建”和其背后的“保护伞”真正形成震慑。


违章建筑权属问题:

认为违章建筑人对违章建筑物享有所有权,即使其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或者未经过政府部门的许可,但其所有权的取得并不因为是违章建筑而得全部否认,只是这种权利因为欠缺某些要素,所以应该是有瑕疵的所有权或者说不完全的所有权。然这种观点对于所谓所有权的概念与意义有严重的曲解。所有权是一种全面的概括的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是一种统一的支配力,并不是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各项权能的简单的量的相加。黑格尔也说过:仅仅是部分的或暂时的归我使用,以及部分的或暂时的归我占有,是与物本身的所有权有区别的。……所有权本质上是自由的,完整的所有权。从严格意义上讲,不存在不完全的所有权或者有瑕疵的所有权一说,认为违章建筑人对违章建筑的享有有瑕疵的所有权也是不科学的。

另外一种观点

认为,虽然违章建筑人对违章建筑不能享有所有权,但应该享有使用权。因为一般违章建筑人建造房屋后自己都有使用,而且一般别人不得侵犯其对违章建筑的占有与使用。然而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也是不正确的。梁慧星教授认为关于使用权能,也就是所有权中的使用权能,须将其与实际生活中的“使用”一语区别开来[3].所谓使用,是指依物的*能或用途对物加以利用。实际生活中物的使用人都是有使用权人,此为通常情形。但也有例外情况,那就是无权使用。而上面所认为违章建筑人享有对违章建筑的使用权的观点,便是混淆了使用权能与现实生活中的“使用”一语,也是不正确的。

归属与利用

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⑴不动产说。即认为违章建筑为不动产,建筑人享有产权。⑵动产所有权说。即认为作为违章建筑整体,因其违法*,所有权及其他派生的权利不得承认,但构成违章建筑的建筑材料本身作为动产是合法的,因受法律的保护。⑶占有说。即认为建筑人对违章建筑的占有,作为一种事实状态受法律保护,除执法机关依法处理外,建筑人可以对建筑物可以自己占有与一定的使用,禁止他人侵犯建筑人对违章建筑的占有。依前面的分析,不动产说是不可取的,这里不再做赘述。而动产所有权说虽然有一定的合理*,却也有一定的缺憾,。这个将在后面的侵权索赔问题中具体讨论。而笔者更赞同的是第三种观点,占有说符合物权法原理,是可取的。依通说认为,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而非权利。“占有是主体对于物基于占有的意思进行控制的事实,占有首先是对物的一种事实上的控制。……不管占有人对物的控制是否具有据为己有的意思,只要客观上的控制状态形成就可以构成占有。”[4]占有可以是有本权的占有,也可以是无本权的占有。而在建筑人对违章建筑物,虽不享有所有权(本权),但由于其实际的管理与控制,也形成了一种占有,并受法律的保护,他人不得随意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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