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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9249号建议的答复

作者:张丽 来源:农业部 2017-08-04 17:13:39

周国允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人民银行,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制定完善农业产业化配套政策农业产业化是我国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创新,是现代农业发展的方向,龙头企业是推进农业产...

周国允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人民银行,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制定完善农业产业化配套政策

农业产业化是我国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创新,是现代农业发展的方向,龙头企业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关键。中央一直高度重视农业产业化和龙头企业发展,明确提出“扶持农业产业化就是扶持农业,扶持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民”,要求把发展农业产业化作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中一件带全局*、方向*的大事来抓。农业部会同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各部门制发了《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农经发〔2000〕8号)《关于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农发〔2006〕6号)。2012年,国务院专门出台了《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在生产基地建设、创新流通方式、加快技术创新、开拓国际市场等方面提出一系列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了龙头企业政策支持体系。

在财政方面,

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积极扶持包括龙头企业在内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等项目建设,并明确要求加大贴息力度,重点扶持涉农企业等。2016年,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安排35亿多元,扶持了4000多个涉农企业开展产业化发展项目建设。我部也安排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2014—2016年共支持85家龙头企业为农户提供贷款担保。

在税收方面,

对企业从事农林产品种植业、养殖业、远洋捕捞、农产品加工等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下游环节购入免税农产品后,可按照11%或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在金融方面,

我部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联合印发有关文件,加大对龙头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截至2016年底,农业银行为龙头企业授信达2410亿元,龙头企业用信余额达1608亿元。近两年来,结合农业产业化发展新情况,我部积极指导各地制定新时期的支持政策措施,比如云南省出台了培育壮大农业小巨人的意见、广东省印发了进一步支持龙头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等。目前,全国各类龙头企业达到13万家,形成了以1242家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为核心、1.6万多家省级龙头企业为骨干、10多万家中小龙头企业为基础的发展格局,成为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改革的重要力量。

近期,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强调在财政税收、基础设施建设、金融信贷、农业保险等方面加大对龙头企业的支持力度。我部将认真贯彻落实,不断提升龙头企业促进产业转型、农民增收的带动能力。

二、关于支持主产区农产品加工业发展

加快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对于主产区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具有重要意义。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93号),明确提出根据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分布,合理布局原料基地和农产品加工业,形成生产与加工、科研与产业、企业与农户相衔接配套的上下游产业格局,促进农产品加工转化、增值增效。支持大宗农产品主产区重点发展粮棉油糖加工,着力建设优质专用原料基地和便捷智能的仓储物流体系。同时,我部研究制定了《全国农产品加工业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规划(2016—2020年)》,强调在粮食生产核心区大力发展优质原料基地及加工专用品种生产,积极推动大宗粮食作物产地初加工、传统加工技术升级与装备创制,并分别针对不同区域明确了各自的发展方向,有助于引导龙头企业根据规划选择合适的区域投资兴业。

此外,引导龙头企业集群集聚发展,建设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推进农产品就地加工转化,有助于缓解主产区农业增产不增效的问题。2011年,我部印发《关于创建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的意见》(农经发〔2011〕3号),指导各地依托当地优势产业,以各类农业园区为载体,集成集约资源要素,形成引领现代农业发展的产业集聚区。目前,我部共认定了3批209个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集聚粮食、蔬菜、水果等各类龙头企业9000余家,年销售收入超过1.7万亿元,辐射带动2000多万农户。在我部指导下,河南、江苏、浙江等省根据本地实际,通过示范认定、财政补贴、金融创新、宣传推介等方式,支持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促进农产品增值收益留在本地、留给农民。今年,我部部署启动了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提质行动,要求各级农业部门加大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支持力度,进一步引导龙头企业集群集聚发展。

三、关于强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支持

近年来,人民银行充分发挥中央银行职能作用,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力度,拓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渠道。

一是综合运用货币政策工具,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营造适宜的货币金融环境。

2016年以来,人民银行继续对农村金融机构执行较低的存款准备金率,提升金融机构支持三农能力。完善支农再贷款发放条件,要求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支农再贷款资金全部用于发放涉农贷款,引导信贷资源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领域倾斜。

二是加强信贷政策指引,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

人民银行认真落实中央要求,不断改进和完善信贷政策指导,推动金融机构创新符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大力发展供应链融资、家庭农场联保贷款等多种模式,开展应收账款质押、林权抵押、订单融资等多种信贷业务。同时,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稳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多途径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抵押担保难问题。

三是积极推动债券市场服务龙头企业。

人民银行积极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体制机制,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进行直接融资。截至2017年3月末,已支持247家涉农企业发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1.1万亿元。下一步,人民银行将继续强化政策支持和引导,推动金融机构加大金融支持,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快速发展。

感谢您对“三农”工作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对我部工作给予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010-59191911。

农业部

201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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