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悔婚拒返彩礼被拘 彩礼返还的法律规定

作者:佚名 来源:法律法规网 2017-08-04 10:57:52

结婚前男方要给女方一定数目的彩礼以表示双方婚礼前程序的完成。现在社会虽然关于彩礼有诸多言辞甚至有地方法规规定彩礼上限,但是依然不能限制双方结婚彩礼的数额。但是对于彩礼归属问题法律却又相关...

法律法规网消息 结婚前男方要给女方一定数目的彩礼以表示双方婚礼前程序的完成。现在社会虽然关于彩礼有诸多言辞甚至有地方法规规定彩礼上限,但是依然不能限制双方结婚彩礼的数额。但是对于彩礼归属问题法律却又相关规定以保障双方的利益。

男方给完彩礼,女方悔婚拒还,咋办?中牟县刁家乡一对80后青年男女因彩礼纠纷对簿公堂。昨天,记者从中牟县法院获悉,悔婚女子已被司法拘留。

 据了解,2012年2月份,中牟县刁家乡孟某、马某经人介绍相识。在恋爱过程中,孟某给予马某彩礼若干。

 2012年5月,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按农村风俗举行了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马某离开孟某家。双方结束同居关系后,两人因彩礼返还事宜发生纠纷,孟某诉之中牟县法院,要求马某返还彩礼6万元,马某要求孟某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

 中牟县法院2014年9月29日判决,判令马某返还孟某彩礼2.54万元。但马某置若罔闻,孟某申请强制执行。经网络查控,马某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资产,且马某外出一直未归,规避执行。

 今年8月1日,在得知马某的现住地后,中牟县法院执行局干警赶往雁鸣湖镇一物业小区对马某实施了司法拘留。

婚姻中彩礼返还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还规定了离婚彩礼返还的条件,其中第(三)项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是返还彩礼的一个条件。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解释(二)》第

2未婚同居,彩礼如何返还

【案情回放】

王某与周某经人介绍相识,交往一年多后双方订下了婚约,在酒店举行了由双方父母参加的小范围订婚仪式。王某应周某要求,按照当地习俗送给周某彩礼现金5万元及首饰一宗,还给了周某改口费2000元。王某与周某随后开始同居。周某数月后怀孕,王某非常高兴,多次催促周某办理结婚登记,但周某此时却认为双方过去了解不够,同居一起后发现彼此*格不合,不愿与王某办理结婚登记,并自行到医院做了人工流产手术,花费医疗费3000元。

周某提出分手后,王某最终表示同意,但认为既然双方没有进行结婚登记,周某应当返还其此前给予的彩礼、改口费。周某则以二人已经同居一段时间、自己怀孕受到伤害为由拒绝返还彩礼、改口费,同时还要求王某支付其人工流产的费用并赔偿其他损失。

因协商不成,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周某退还上述婚前彩礼5万元及首饰一宗,另有改口费2000元也要求返还。法院受理该案后,经多次调解未成,最终作出如下判决:周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王某所送婚前彩礼现金5万

3婚约取消,彩礼是否需要返还

婚姻登记前发生矛盾以致婚约取消,男方要求返还彩礼,女方拒不返还。近日,无锡南长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男方所付彩礼及女方所购陪嫁等物品均应互返。

男方李某与女方倪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两人商定今年年初登记结婚。李某给倪某送去了彩礼,8.8万元现金和1只祖传金手镯。然而两人在结婚登记前发生矛盾,多次推迟登记时间,直至最后取消婚约。法庭上,男女双方均认为婚约取消的过错在于对方。倪某说,李某给付的彩礼,已全部用于购买结婚用品,所购物品大部分也都在李某家,她对婚约解除没有过错,因此不同意返还彩礼,也不同意取回已送至李某家的物品。法院审理查明,双方未办结婚登记,也未共同生活过。经调解,李某愿意接受4台已送至其住处并已安装的空调。

法院认为,男方所付彩礼及女方所购陪嫁等物品均应互返,考虑到双方为结婚互有损耗,结合以下两方面因素予以处理:

1、女方陪嫁是依女方家庭喜好所购,以返还女方为宜;

4结婚未登记,彩礼要返还

一对青年男女经人介绍,在未进行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仅举办了婚礼就共同生活,感情破裂后女方居住娘家一直不回。随后,男方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女方返还彩礼。庭审中,根据相关法律,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法院对男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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