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碎三观!为阻扰儿子自由恋爱 婆婆竟在准儿媳体内放节育环
俗话说妈宝男不能嫁,现实中有太多因为丈夫无条件服从婆婆而导致家庭破裂妻子受到伤害的例子。生活中婆婆破坏儿子儿媳感情方式大都相同,但是人外有人,现实中竟然有位婆婆做的事情竟然比小说都精彩。大学...
法律法规网消息 俗话说妈宝男不能嫁,现实中有太多因为丈夫无条件服从婆婆而导致家庭破裂妻子受到伤害的例子。生活中婆婆破坏儿子儿媳感情方式大都相同,但是人外有人,现实中竟然有位婆婆做的事情竟然比小说都精彩。
大学毕业的儿子张洋爱上餐厅打工妹燕子,气坏了母亲张秀琴。为了阻止儿子娶打工妹,身为护士的张秀琴做了一个疯狂的举动:在一次手术过程中,将节育环偷偷的放进了燕子的体内。
这个案例,如果不是在央视法制频道播出的,我都不会信。小说都不敢这么写。
事情的来龙去脉是这样的。
儿子张洋大学毕业后在一家公司做程序员,转眼,也到了谈婚论嫁的年纪。
张秀琴全款买下了一套商品房,一心指望着儿子能带回一个称心如意的女朋友。
然而,天不遂人愿,儿子喜欢上了公司楼下一家餐厅里的打工妹燕子。
儿子的新女友竟是个高中毕业的打工妹,张秀琴当时就急了,立即用命令的口吻对儿子说,“我不同意,你必须立即跟她断绝来往。”
热恋中的张洋自然是听不进母亲的话,既然家里容不下自己,张洋决定搬进燕子的出租屋里,开始同居的生活。
儿子的出走,让张秀琴整夜都睡不着觉。趁着周末,张秀琴来到燕子所在的餐厅,大声责骂燕子。
张秀琴甚至找了餐厅老板,警告他立即辞退燕子,否则以后天天来吵。
老板怕惹麻烦,于是辞退了燕子。
这一下可是惹恼了张洋,坚定了不回家的决心,儿子与母亲便开始了无限期的冷战。
直到一个月后的某一天,事情有了转机。
燕子怀孕了,张洋准备马上结婚。
这个消息让张秀琴听得是天旋地转。思来想去之下,张秀琴决定化被动为主动,假意同意让燕子来家里住。
儿子回家后,张秀琴便开始向他灌输“等条件成熟再要孩子”的思想。
儿子答应了,燕子也被说动了,于是,身为护士的张秀琴就趁着晚上没人,把燕子带进了诊所,亲自协助医生给燕子做人流手术。
在流产手术过程中,看着躺在手术台上的燕子,气上心头的张秀琴脑中忽然闪现出一个疯狂的想法。
取了一个节育环,偷偷的放进了燕子的体内。
张秀琴想,只有这样燕子才不会再怀孕。就算儿子跟她结婚,没孩子就可以利落分手。
被准婆婆节育后,燕子身体不适,张洋却不以为然,频频争吵的两人最终分手。
分手后张洋一蹶不振,工作不思进取、在家打游戏啃老。
张秀琴四处给儿子找女友,可没有女人看得上。
这时的张秀琴心生悔意,想起了燕子的好。但人海茫茫,到哪里去找燕子呢?
时间就这么过去了两年。
正当张秀琴一筹莫展之际,燕子竟自己找上了门。
原来,燕子与张洋分手后,就获得了一笔不菲的拆迁款,还进修了工商管理课程自主创业,并结识了现在的未婚夫。
未婚夫家要求燕子先怀孕后领证,可燕子因为体内有节育环无法怀上,因此找到了张秀琴,请她帮忙检查身体。发现燕子事业有成之后,张秀琴开始挑拨燕子与未婚夫的关系,让儿子乘隙而入。
未婚夫觉察后开始殴打燕子,最终导致燕子离开未婚夫,并与张洋复合。
燕子与张洋复合后,去了大医院做检查,终于发现了自己不能怀孕的秘密。
面对自己创下的大祸,张秀琴竟还辩解称,这一切都是为了燕子好。
燕子气的直跳脚,愤怒的表示要将张秀琴告上法庭。殊不知却遭来张秀琴的威胁,称要曝光她未婚先流产的丑事。
燕子实在咽不下这口气,仍是将婆婆和张洋告上了法庭。
律师经过调查发现,张秀琴没有取得职业医师资格证书,不具备做人流手术的资格。经法医鉴定,张秀琴的行为对燕子的伤害构成轻伤。
我国刑法三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终,张秀琴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判决生效后,燕子与张洋解除婚约。
张洋再次从燕子前男友的身份变成前男友,受到精神打击更加堕落,拒接探视牢内的母亲……
不得不说,生活的狗血可是一瓢一瓢地泼,果真应证了那一句“艺术来源于生活”。
医疗事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医疗事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医疗事故责任包括三个方面,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下面找法网小编分别加以介绍。
一、行政责任
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主要表现为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新的《条例》第六章罚则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规定了具体的行政处罚方法。
二、民事责任
医疗事故民事责任*质,历来有不同看法,归结起来有二种,即合同责任和非合同责任。主张合同责任者认为,病人到医院就诊,首先办理挂号,并由医院受理挂号,这样一个过程就是一个医疗契约的成立,病人按要求交纳费用,医生则为病人提供医疗服务,这是双方当事人在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医生的义务在于尽可能地为病人提供最好的医疗服务,医生并非对未能治愈病人负责,而是对他在治疗过程中采取的方法,提供医疗服务的谨慎程度负责,因此,医生如果违背了注意义务,由于自己的粗心而造成病人人身伤害,说明他违反了合同义务,因此应承担违约责任。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是以合同关系追究医疗责任的,如德国,瑞典,奥地利,希腊,法国,比利时,意大利等国。
三、刑事责任
新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第335条规定了医疗责任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我国刑法首次将医疗事故犯罪规定为一种独立的犯罪。有人对该罪的构成提出了看法,认为:
1、“医务人员”是指医院内与医务工作有关人员,包括医,护,药及后勤,行政管理人员,而不仅限于医生和护士。
2、“严重不负责任”是指犯罪行为主观方面是出于重大过失而不是一般过失。所谓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只需给予一般的注意就能预见不良后果或避免不良后果发生,而行为人因严重疏忽或过于草率,连这种一般的注意也未作到。
3、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工作中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极端不负责任的失职行为。说到此,这其中有一个罪与非罪的界线问题,"严重不负责任"严重到什么程度定为医疗事故犯罪在实践中如何加以掌握值得探讨。
4、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是指医疗事故犯罪的后果。造成就诊人死亡应无疑问,“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应如何理解和执行所谓“严重”,有人认为,应当理解为重伤,是指对于人身健康的重大伤害(见新刑法第95条),不宜把医疗事故犯罪扩大到轻伤。
《条例》第六章罚则也规定了一些与刑法相衔接的条款,第53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滥用权力,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有关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57条规定,参加技术鉴定的人员,接受当事双方或一方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鉴定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有关受贿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59条特别对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扰乱医院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责任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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