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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补课谎称被绑 十岁女孩为逃避辅导班撒谎

作者:佚名 来源:法律法规网 2017-07-31 13:53:16

现在的孩子,一到假期就得上各种各样的辅导班。很多小孩子都没有了自己的自由生活。南京的一十岁的小女孩为了逃避辅导班,谎称自己被绑架了。我们家女儿被一个戴帽子戴口罩穿黑衣服的人直接抱着往...

 法律法规网综合消息  现在的孩子,一到假期就得上各种各样的辅导班。很多小孩子都没有了自己的自由生活。南京的一十岁的小女孩为了逃避辅导班,谎称自己被绑架了。

我们家女儿被一个戴帽子戴口罩穿黑衣服的人直接抱着往后院里面跑!女儿咬他一口,踢他两脚,坏人这才把她放下跑掉了!7月26日中午,家住江苏南京栖霞区某小区的居民王先生报警,说他10岁大的女儿差点被绑架了!

逃避补课谎称被绑

小区内的“绑架案”

女儿告诉父亲,自己刚才遭遇了绑架。

“他把我放下,我就直接往外跑了,我悄悄回头看了一眼,他已经往那边跑了,”萌萌这样回忆。

大白天,竟然有人敢在小区内实施绑架,派出所刑警立即对此事展开调查。

扛人姿势发现不对劲

就在民警听萌萌描述到被坏人扛着跑的环节时,突然觉得有些不对劲。

根据萌萌的描述,她被“绑架”时,嫌疑人用右手扛着她,用左手捂着她的嘴怕她叫,小姑娘的脚在后面,头在前面。

萌萌还说,“绑架者”是把她扛到路口后,走到这个楼的后面,“小姑娘说她在这边挣脱的。”

民警想通过监控找到嫌疑人,但始终没有发现,只看见小姑娘是自己一个人走到了这个位置,旁边有一个黄*的垃圾桶。

查看监控发现奇怪一幕

种种迹象显示,萌萌其实压根没有遭遇绑架!

民警反复和萌萌进行了确认。

民警:说实话。

萌萌:我出现了假象。

民警:你出现什么假象了?

萌萌:有人追着我。

民警:那到底有没有人追着你?

萌萌:没有。

民警:那你跑了没有?

萌萌:跑了。

民警:我们看了监控,你没有跑,你是在走,根本没有人追你。

萌萌:我的头很晕。

最终,萌萌承认了自己并没有遭遇绑架,但却不肯说出撒谎的理由。

为逃避补课,谎称被绑架

民警通过了解得知,10岁大的萌萌最近一直在上各种辅导班,非常疲惫,加上监控中萌萌的奇怪举动,民警分析,孩子可能是为了逃避学习才撒了谎。

民警让王先生一起查看了监控,并告诉了他真相,王先生惴惴不安的一颗心这才落地。

“这个事情让你们费心了,把我吓死了,我以为真有这个事情呢。”

原来,孩子不是被坏人绑架了,是被学习“绑架”了。


绑架罪如何判刑?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司法机关在适用本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由于在绑架过程中对被绑架人使用

暴力或者进行虐待等导致被绑架人死亡,以及被绑架人在绑架过程中自杀身亡的行为。“杀害被绑架人”,是指在劫持被绑架人后,由于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没有实现以及其他原因,故意将被绑架人杀害的行为。

2、由于法律对绑架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立法上采用的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而且是处死刑,因此,司法机关在适用时应当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严格掌握适用的条件。

绑架他人后,又实施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行为的,被绑架罪所包容,不单独定罪。如实施强*等行为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知识延伸: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实际上存在特殊与一般的关系,两者都是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而且,绑架罪在客观上也必然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剥夺的方法与非法拘禁罪的方法没有质的区别,都可以是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非法拘禁罪也可以由绑架方法构成;两罪中将被害人绑架、劫持的空间特点也一样,既可以是就地不动,也可以是将被害人掳离原所在地。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主要在于,绑架罪的构成不仅要求有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而且要求有勒索财物或满足行为人不法要求的目的以及与此相应的勒财或提出不法要求的实行行为。而非法拘禁罪仅要求行为人具有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实践中,涉及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界限区分问题的主要是为索债而绑架、扣押人质的案件。本法第238条第3款明确规定: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我们认为,对于索债而绑架、扣押人质的案件,处理时应注意,如本法颁行前的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与本法冲突的,不应再参照适用,并应从这样几个方面注意区别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之界限:

1、本条第3款规定的“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指的是合法债务,为索取非法债务如赌博债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应以绑

架罪定罪处罚。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的,行为人确系出于索取合法债务的目的而实施绑架行为的,应以非法拘禁罪定*。但是,对于行为人与他人有债权债务关系而绑架、扣押人质的案件,也要认真考察行为人的真实意图,对行为人绑架、扣押人质而目的不在于索取债务的,对行为人仍要以绑架罪定罪处罚。

2、为索取债务绑架他人后,向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索得债务后,又索取额外财物或以人质相挟提出其他不法要求的,行为人同时触犯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两个罪名。但应视此情况为想象竞合犯(实施一个索取财物行为,而财物中既有债务又有额外财物时)或吸收犯的形态,对行为人以绑架罪一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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