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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支书骗518万拆迁款 贪污罪被判刑

作者:佚名 来源:法律法规网 2017-07-30 16:59:14

现在的很多地方走在进行拆迁,但是,也有一些居心不良的人打起了百姓拆迁款的主意。村支书是如何骗取518万拆迁款的?京华时报讯(记者杨凤临)昌平区南邵镇北邵洼村原党支部书记李华生伙同无业女子...

 法律法规网综合消息   现在的很多地方走在进行拆迁,但是,也有一些居心不良的人打起了百姓拆迁款的主意。村支书是如何骗取518万拆迁款的?

京华时报讯(记者杨凤临)昌平区南邵镇北邵洼村原党支部书记李华生伙同无业女子王某,以伪造土地租赁合同并虚构经营事实等手段,骗取518万余元拆迁款。王某从中获得10万元好处费,剩余的拆迁款被李华生用来给儿子买婚房,给举报人封口费等。记者昨日获悉,今年7月26日,市一中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李华生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以贪污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伪造材料骗拆迁款

现年51岁的李华生,只有初中文化水平,2012年12月24日起开始担任南邵镇北邵洼村党支部书记。现年31岁的女子王某,因业务往来而与李华生相识。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4年间,李华生利用协助南邵镇政府从事北邵洼村拆迁补偿工作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土地租赁合同、虚构经营事实,骗取国家拆迁补偿资金共计518万余元。其中,王某明知李华生骗取拆迁补偿资金,仍在李华生的指使下,参与伪造土地租赁合同及合作协议书,并以被拆迁人的名义与北京铭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嘉公司)签订《非住宅拆迁补偿协议书》,后分得赃款10万元。

用拆迁款为儿子买婚房

涉案的8亩土地位于北邵洼村村南,2008年村民张某承租了这8亩土地,并与村委会签订了5年合同。2013年初,张某承租的土地面临拆迁,李华生就不想把这块地租给张某了。

李华生说,“因为我和王某熟识,而且作为书记,我能够确保王某听话,就提出让她替我租下这块地,还承诺待拆迁后给她一些好处,王某就同意了。”李华生代表北邵洼村委会与王某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借王某之手向村里缴纳了涉案土地租金4万元,并找人在这块土地上建了房屋等待拆迁。

为了获得停产停业补偿,李华生又花费40万元使用费,借用其他公司的营业执照,来证明这8亩土地上存在生产经营活动。

在获得518万余元拆迁款后,李华生给了王某10万元好处费,还用100万元给儿子买婚房,15万元给儿媳购买车库,借给朋友50万元。案发后李华生表示,“干了十多年也没有什么钱,家里不富裕”。

违反程序私盖公章

李华生案发缘于举报。之前租涉案地块的张某,得知涉案地块拆迁后向李华生要钱,遭拒绝后,张某多次向纪委写信举报李华生。张某在证言中称,他承租涉案土地,李华生等人在租赁合同上签了字,并盖有北邵洼村民委员会公章。2013年该地拆迁,但补偿款518万余元均给了王某。他多次向昌平区纪委举报后,李华生因为害怕,陆续给了他240万元作为封口费。

王某在法庭上说,她只是在李华生叫她的时候去签了个字,具体的事她不清楚,签署的文件也没认真看过。王某表示,她曾经不想签协议,“但因为他是村支书,我是从外地嫁过来的,我也不敢拒绝。”案发后,在家属的帮助下王某已积极退赔所分得的10万元赃款。

案发后,北邵洼村主任郑某以及负责保管村公章的会计刘某均证明,李华生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在伪造的土地租赁合同上加盖公章,未经过村两委商议或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等程序。

因贪污获刑11年半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华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王某采用签订虚假合同的手段,骗取国家拆迁资金并非法占有,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其中李华生系主犯,但到案后认罪、悔罪,且部分赃物已追缴在案,依法对其酌情予从轻处罚。王某为从犯,且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在亲属的帮助下退缴所分得的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今年7月26日,市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李华生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以贪污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责令两被告人退赔518万余元,发还铭嘉公司。

贪污罪:

四十四、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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