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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黑客控制电脑 职高毕业为啥当黑客?

作者:佚名 来源:法律法规网 2017-07-26 15:33:18

黑客,通常是指对计算机科学、编程和设计方面具高度理解的人。但是现在越来越多的黑客已经背离了原本的初衷,打起了别人电脑的主意。自学黑客控制电脑,利用生日密码破解成功率较高。有人...

 法律法规网综合消息  黑客,通常是指对计算机科学、编程和设计方面具高度理解的人。但是现在越来越多的黑客已经背离了原本的初衷,打起了别人电脑的主意。

QQ截图20170726150620.jpg

自学黑客控制电脑,利用生日密码破解成功率较高。“有人在故意种植木马搞破坏!”记者26日从四川自贡市警方证实,高新区警方日前破获了该区首例“黑客”案件。犯罪嫌疑人、21岁自贡籍男子朱某(化名),因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当地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自学黑客控制电脑

今年5月,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网络安全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有人在辖区内从事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黑客”行为,且控制计算机数量特别巨大,严重威胁网络安全。该局网安大队立即成立专案组,在自贡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的指导下展开侦查。

据了解,因案情重大,该案被列为了四川省公安厅督办目标案件。围绕该条线索,专案组成员对案件展开梳理,不断延伸调查范围,圈定调查重点,锁定调查目标,并辗转重庆、常州、徐州等地调取证据。

警方介绍,随着调查的不断深入,自贡籍男子朱某很快进入了专案组视线。6月5日,专案组结合前期侦查掌握的犯罪嫌疑人活动规律和调查取证情况,对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抓捕。民警依法搜查并扣押了用于作案的电脑三台、手机一部、各类入侵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黑客”程序300余个。

朱某对其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据供述,朱某从小对电脑知识非常感兴趣,对网络上“黑客”也充满了憧憬,梦想有一天能成为其中一员。

朱某文化程度不高,职高毕业后,在打工的业余时间里,几乎将所有的精力都投入到了对“黑客”技术的学习中。同时,他还认识了许多从事“黑客”行为的网友,并组建了相关QQ群,一起交流“黑客”技术。经过多年自学,朱某逐渐掌握了大量的“黑客”技术,还在圈内小有名气。随着“黑客”技术的日渐提高,他已不满足于仅仅理论上的研究,萌生了付诸行动的想法。

记者了解,自2016年以来,朱某利用相关的“黑客”程序,对境内外的各类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扫描入侵并种植木马。仅半年时间,朱某便先后控制过境内外各类计算机信息系统达500余台。

“今年破获的类似案件有3起。”自贡市网络安全保卫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自贡“黑客”趋于年轻化,主要存在于80后、90后、甚至是00后群体中。其中,80后和90后占了近八成。他们因为兴趣、赚钱、或是寻求刺激,纯粹搞破坏,加之法律意识淡薄,从而犯罪。

“根据近年破获的案件分析,许多‘黑客’通过在网上盗取个人信息,利用生日密码破解他人信用卡等成功率较高。”自贡警方提醒,相关单位应加强自身的防范意识,重视网络管理。家庭或个人应加强手机、电脑等的杀毒软件安装,尽量不要使用身份证生日作为密码。同时,要养成良好的上网和使用电脑的习惯,一旦发现电脑遭受不明来源的网络攻击,要第一时间报警。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均可构成本罪,包括在境外对我国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入侵的外国人。

实践中,本罪的主体一般是具有相当水平的计算机系统维护人员或精通C语言的程序员以及一些对入侵计算机系统感兴趣的电脑爱好者。

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清楚地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反了国家的规定,会产生非法侵入国家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危害后果,而这种结果是自己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其动机和目的是多种多样的,例如,好奇、炫耀、泄愤、报复、消遣等等,这些都不影响犯罪的构成。由于过失而侵入国家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不构成犯罪。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此处所指安全就是指信息系统的完整*和保密*。随着计算机在我国的日益普及化,

各种国家事务秘密、国防建设秘密以及尖端科学技术秘密越来越多地保存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或者说以计算机存储数据的方式出现。因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对于国家重要部门和重要事务的影响越来越大,尽管这些特定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信息可能未受损失,但只要泄密,就构成了对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侵犯。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即涉及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那么什么是计算机信息系统呢?根据1994年2月18日国务院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2条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 ,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注意,这里的网络,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一条规定,还应包括互联网。

同时应当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均可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具体而言,本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因而非法侵入其他计算机系统的,不构成本罪,但是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这里应当有以下两个方面值得注意:

1、“非法”囊括的内容

非法,在本罪中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主要是指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等,违反上述条例、决定、规定均视为违反国家规定。

2、“侵入”一词的含义

“侵入”,就是没有取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合法授权或批准,通过计算机终端访问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进行数据截收的行为。例如,使用非法手段获取口令或者许可证明,随后,冒充合法用户,进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此处“侵入”不包括对自然环境的侵入,如非法进入这些领域的计算机机房、终端操作室等。同时应当指出,虽然纯过失的侵入行为也是大量存在的,但更多的“侵入”行为通常是预备行为,是为着手犯罪制造条件的,由于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特殊重要*,刑法把“侵入”行为本身规定为犯罪,而不以发生特定的犯罪结果作为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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