术后纱布遗留体内 为啥这种事故层出不穷?
随着网络信息传播速度的提高,我们经常会看到这样的新闻,纱布留在体内,医生讲手术刀遗落在患者腹腔内。为什么这样的事故层出不穷?困扰代某20多年的腹痛原因终于找到了,原来是很久以前做输卵...
法律法规网综合消息 随着网络信息传播速度的提高,我们经常会看到这样的新闻,纱布留在体内,医生讲手术刀遗落在患者腹腔内。为什么这样的事故层出不穷?
困扰代某20多年的腹痛原因终于找到了,原来是很久以前做“输卵管”结扎术时,手术纱布被医生遗留在腹腔内未取。近日,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这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判处寿县寿春镇中心卫生院九龙分院赔偿代某各项损失23.6万余元。
1993年11月,代某到寿县寿春镇中心卫生院九龙分院(原寿县九龙乡卫生院)做女*结扎手术,术后经常腹痛,辗转多地医院住院治疗,仍不见好转。2016年3月4日,代某到六安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检查,其20多年前行“输卵管”结扎术,右下腹可见一陈旧*结扎手术疤痕,剖腹探查见右下腹一直径约4.5厘米的肿物,行“分离网膜后行肿物+部分回肠切除术”,术后解剖肿物见内容物似絮状棉纱样异物,病理科对该腹腔包块诊断为“肠壁浆膜外异物(纱布)”。
后经司法鉴定,代某回肠部分行切除术符合“道标”九级伤残。九龙分院对代某的医疗行为存在违反腹腔手术技术常规的过错;其过错与代某腹腔纱布存留和剖腹探查+小肠部分切除的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参与度为100%。
2016年7月7日,代某向寿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做手术的卫生院及卫生院的主管单位等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9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定,造成医疗损害的责任主体是为代某做结扎手术的卫生院,但代某的损害事实从1993年11月开始计算,至代某2016年7月7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间超过20年诉讼时效,据此驳回了代某的诉讼请求。
代某不服,认为自己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向淮南市中院提起上诉。
淮南中院认为,由于客观障碍导致当事人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不能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依法延长,故终审判决九龙分院赔偿代某各项损失合计23.6万余元。
为啥这种事故多次出现?
因为时下这类医疗事故太多了,多得让人出现审丑疲劳。比如,卫辉市患者李树兰在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做妇科手术后,纱布呆在她的子宫内20天;湖北红安的胡素梅接受子宫全切除术后腹内留有纱布;山东阳信县一卫生院手术后纱布缝进患者王春仙腹腔;济南市章丘区的刘芳在章丘人民医院通过侧切手术产下一名男婴,术后纱遗留体内70多天。等等这类医疗事故频发,乍一看,是一时疏忽,属于偶然,其实是医护人员责任心缺失的必然。
试想,原卫生部的《医院手术部管理规范》,对术前、术中、术后的各个环节都有严格规定,从最初的“三查七对”到现在的“六查十二对”,每一个环节都有相应的查对制度。在手术做完前,只要仔细清点核实一下所用手术工具的数目,发现少了一块纱布,就会在缝针前查找,避免出现这种“低级错误”。如果这起事故的医护人员在术后,当初按照规定清点一下纱布,哪怕是对可吸收纱布也清点一下,都可避免这起医疗事故。可惜的是,该做的没有去做,导致纱布之类的异物遗留体内,给患者造成严重伤害。这至少说明,涉事医护人员责任心缺失、尊重生命的意识缺乏。看来,医疗技术再高,如果对生命缺乏应有的敬畏与担当,工作马虎、大意,都会对患者造成伤害,最终还是需要医护人员有一颗对患者负责任的丹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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