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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七月加班后早产 法院调解原告获赔偿

作者:郑吉喆 来源:北京法院网 2017-07-24 10:54:26

因认为单位安排加班导致早产,侵害了女职工应当合法享有的合法权益,张女士遂将单位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日,该案在三中院法官的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单位一次*给付张女士五千元。2015年7月,怀孕不满29周的张女士突然早...

因认为单位安排加班导致早产,侵害了女职工应当合法享有的合法权益,张女士遂将单位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日,该案在三中院法官的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单位一次*给付张女士五千元。

2015年7月,怀孕不满29周的张女士突然早产诞下一男孩,孩子出生后不久伴有肺炎、肝炎、呼吸窘迫综合征、动脉导管未关闭,颅内出血、早产儿晚发型感染、新生儿贫血等多种疾病,张女士认为孩子的早产与其在早产前连续加班有关,单位侵犯了自己作为女职工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遂将单位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单位不认可曾安排张女士加班,并且认为早产事宜与公司没有任何关联*和因果关系,不同意赔偿。庭审中,除了劳动合同、诊断证明和病历外,张女士还出示了在早产前一两天和丈夫、母亲的微信对话记录以及滴滴打车记录的打印件,这些材料显示张女士为了赶材料,在早产前两天连续加班,甚至在身体不适的情形下加班到凌晨并乘坐滴滴打车回家,而早晨张女士又照常上班工作,当晚疲惫的张女士即发生了早产。

法官说法: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容侵犯,《女职工保护特别规定》明确规定,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女职工如满足上述情形有权拒绝单位加班要求,并可以向相关机关进行举报。司法实践中,由于早产、流产的原因具有复杂*和多样*的特点,一旦出现不利后果,女职工很难证明早产、流产与加班或者工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也为劳动者的维权制造了相当的障碍。因此,最好的保护方式并非事后维权,怀孕的女职工一定要以身体为重,坚决维护自己的合法休息权利,切忌由于忙于工作而忽视休息,避免给自己、给孩子留下终身的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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