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

关于大亚湾核电基地六台机组放射*流出物年排放量限值的批复

作者:丽娜 来源:环保部 2017-07-17 16:38:44

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关于大亚湾核电基地六台机组放射*流出物年排放量限值复核的请示》(广核运〔2017〕34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

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大亚湾核电基地六台机组放射*流出物年排放量限值复核的请示》(广核运〔2017〕34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相关文件进行了复核,现对大亚湾核电基地六台机组放射*流出物年排放量限值批复如下:

气态放射*流出物:惰*气体7.00E+14Bq

碘2.50E+10Bq

粒子(半衰期≥8d)3.80E+09Bq

碳142.20E+12Bq

气态氚2.40E+13Bq

液体放射*流出物:碳143.00E+11Bq

液态氚2.25E+14Bq

其余核素1.30E+11Bq

你公司应根据《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9-2011)的要求,每隔5年对流出物年排放量限值进行重新评估,并报我局复核。

国家核安全局

2017年7月12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7月13日印发

上一篇 下一篇

I 热点 / Ho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