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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判词确立宣誓三个原则

作者:丽丽 来源:网业电台 2017-07-14 17:11:44

高等法院就四名议员宣誓案颁布书面判决,裁定梁国雄、罗冠聪、刘小丽,以及姚松炎的宣誓,全部违反基本法及宣誓及声明条例,宣誓无法律效力,取消他们议员资格。各人在去年十月十二日,在立法会大会首次宣誓时起,失去议员资格,议席...

高等法院就四名议员宣誓案颁布书面判决,裁定梁国雄、罗冠聪、刘小丽,以及姚松炎的宣誓,全部违反基本法及宣誓及声明条例,宣誓无法律效力,取消他们议员资格。各人在去年十月十二日,在立法会大会首次宣誓时起,失去议员资格,议席悬空。至于刘小丽和姚松炎其后再次宣誓,法官裁定立法会主席不可以,所以两人第二次的宣誓也无效。

判词指,梁国雄不符合庄重规定,指他开遮、叫口号及撕纸张,与宣誓真正目的无关,认为他的夸张行径,超出庄严及尊重的合理范围。而刘小丽显然是故意慢读,是拒绝及忽略作出立法会誓词。姚松炎的宣誓就违反严格形式和內容规定,并加入了另外的字句。而罗冠聪作出的誓言,无表现出真正及忠实意图会致力拥护、遵守和履行誓言的责任,而他将“国”字的声调提高,客观上是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特区的合法主权地位,表达质疑和不尊重。

判词指,根据《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包括人大对此条文的解释、《宣誓及声明条例》,以及参考相关的案例,确立了宣誓的三个原则,包括准确完全按照《宣誓及声明条例》附表二中,订明的立法会宣誓形式及誓言內容。另外是庄重及真诚作出誓言,以及真诚相信及严格遵守誓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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