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通报近年“老鼠仓”执法情况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相关的证券交易,泄露未公开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俗称“老鼠仓”)。“老鼠仓”...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相关的证券交易,泄露未公开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俗称“老鼠仓”)。“老鼠仓”行为背离受托责任,侵害委托人的利益,破坏财富管理原则,损害资管行业信誉,历来是我会稽查执法的重点领域。最近几年,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监控系统全面升级、执法力度不断加大,金融资管机构一批长期隐蔽的“老鼠仓”交易陆续曝光,相关从业人员受到法律严惩,案件多发态势得到有效遏制。
统计显示,2014年以来证监会共启动99起“老鼠仓”违法线索核查,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83起,涉案交易金额约800亿元。截至今年5月底,司法机关已经对25名金融资管从业人员做出有罪刑事判决,我会已经对15名证券从业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在此过程中,我会与审计、公安司法机关密切配合,严肃查处了博时基金原基金经理马乐、中邮创业基金原基金经理厉建超、易方达基金原副总经理陈志民、中国人寿原投资总监曾宏等一批典型案件,对于规范资管机构合规内控、规范从业人员诚实守信,起到了较好的威慑和警示作用。
在稽查执法工作中,我会按照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的要求,着力强化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积极推动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继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将“老鼠仓”规定为刑事犯罪后,2012年12月28日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明令禁止基金从业人员“老鼠仓”,2013年4月2日制订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第92号令)等配套规章明令禁止基金托管部门等从业人员“老鼠仓”,2014年8月21日实施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第105号令)明令禁止私募基金从业人员“老鼠仓”。二是充分依托运用大数据监控技术。通过对历史交易数据跟踪拟合、回溯重演,市场监察部门精准锁定了一批可疑账户跟随资管产品先买先卖、同进同出的异常交易线索。三是主动拓宽执法行动的覆盖领域。在密切监控公募基金产品趋同交易的同时,对私募产品、券商资管、专户理财、信托计划、保险投资等各类账户伴生的趋同交易组织案件调查。四是联合公安机关开展打击和防范“老鼠仓”交易专项行动。通过从快、从严查处典型案件并公开宣传,有力遏止“老鼠仓”多发蔓延态势。“老鼠仓”犯罪成为继内幕交易之后移送刑事追责比例最高的一类案件。五是加强对经营机构资管业务的合规检查。组织开展基金从业人员“老鼠仓”专项整治活动,对重点机构专项检查;对相关机构在信息管控、人员选聘、通讯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内控缺失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督促基金公司全面提高合规风控水平,最大程度挤压违法犯罪行为滋生蔓延的空间。
当前,“老鼠仓”违法犯罪仍然时有发生。一是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交易和获利金额大,长期、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二是个别经营机构“窝案”频发,有的机构多名从业人员同时涉案,有的机构同一岗位前后任投研人员先后涉案。三是案发岗位除了投资经理、研究人员,还涉及交易员、销售人员、部门总监甚至机构高管,相关人员保密意识十分淡薄。四是信息传递型交易逐渐增多,出现从业人员相互交换信息或与利益关系人内外勾结、共谋作案的现象。五是案发领域从基金行业向保险资管、托管银行蔓延。上述情况已经引起监管部门高度重视。
金融资产管理行业是居民财富保值增值的重要渠道,直接关系到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下一步,证监会一方面将积极探索跨部门信息共享、联合检查,健全综合防控长效机制;推动出台“老鼠仓”司法解释,明确执法标准;综合运用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刑事追责等方式加大违法成本,切断利益输送暗道。另一方面,进一步建立健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管管理和内部控制,铲除滋生违法犯罪的土壤,挤压“老鼠仓”的空间,并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培训宣教功能,让从业人员牢记“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初心,恪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操守。通过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坚持“零容忍”,保持工作节奏不变,执法力度不减,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努力实现资产管理市场秩序的根本好转,有效防范市场风险,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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