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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3号

作者:张丽 来源:发改委 2017-06-13 14:49:14

当事人:上海信谊联合医药药材有限公司住所:(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本机关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依法对当事人与其他别嘌醇片生产销售企业进行价格协商、分割销售市场,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

当事人:上海信谊联合医药药材有限公司

住所:(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本机关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依法对当事人与其他别嘌醇片生产销售企业进行价格协商、分割销售市场,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进行了调查。本机关于2015年12月2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本机关的调查情况和处理决定如下:

别嘌醇片是治疗因尿酸过高引起的高尿酸血症、痛风的常用药物。别嘌醇制剂属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甲类药品,别嘌醇片还列入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低价药目录,价格低廉,在临床上广泛使用。全国获得别嘌醇片批准文号的生产厂家有15家,2012年至2013年实际有7家企业生产别嘌醇片,2014年以来实际只有当事人、重庆青阳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青阳)、世贸天阶制药(江苏)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世贸天阶)3家企业生产别嘌醇片。

现查明,当事人于2014年4月至2015年9月在销售别嘌醇片药品过程中,存在以下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事实:

一、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和“分割销售市场”的垄断协议

从法律主体看,当事人及当事人的别嘌醇片独家经销企业商丘市华杰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丘华杰)与重庆青阳及其关联销售企业重庆大同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大同)、江苏世贸天阶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主要理由如下:从*能、功效、药品成分等因素比较,当事人生产的信谊牌别嘌醇片,与青阳、世贸天阶品牌别嘌醇片均属于治疗因尿酸过高引起的高尿酸血症、痛风的常用药物,原料药成分相同,具有明显的可替代*,构成了直接竞争关系。当事人与重庆青阳及重庆大同、江苏世贸天阶,作为生产销售三个不同品牌别嘌醇片的独立市场主体,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2014年4月以来,当事人与上述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先后四次召开会议,对销售包装规格为0.1克×100片/瓶的别嘌醇片进行协商,达成了上涨销售价格和分割销售市场的垄断协议。

2014年4月1日,当事人与重庆青阳及重庆大同、江苏世贸天阶在上海市召开市场运行会议,会上达成如下协议:一是统一上涨别嘌醇片销售价格。别嘌醇片的主要包装规格为0.1克×100片/瓶。2012年至2013年,市场销售均价稳定在每瓶5.5元左右,2014年初因原料药供应紧张价格略有上涨。通过此次会议,当事人与重庆青阳及重庆大同、江苏世贸天阶协商统一大幅提高别嘌醇片销售价格,将销售价格提到每瓶不低于18元,投标价格不低于20元。二是分割别嘌醇片销售市场。会上,当事人与重庆青阳及重庆大同、江苏世贸天阶协商划分了别嘌醇片销售市场,其中当事人负责上海、浙江、京津、河南、河北、海南、广西、江西、山西;重庆青阳负责川渝、广东、云南、山东、安徽、陕甘宁、新疆、西藏、内蒙古;江苏世贸天阶负责江苏、湖南、湖北、福建、贵州、吉林、辽宁、黑龙江。会议还协商调整了别嘌醇原料药价格。重庆青阳同意向当事人和江苏世贸天阶供应别嘌醇原料药,价格由每公斤240元左右调整到500元。

2014年6月,当事人与商丘华杰签订了别嘌醇片独家经销合同后,商丘华杰也加入了协商会议。

2014年7月18日,当事人及商丘华杰与重庆青阳及重庆大同、江苏世贸天阶在江苏省盐城市开会。会议主要讨论各家公司别嘌醇片的销售价格和市场运行情况,同时要求各家公司销售别嘌醇片的区域不要超过上次会议所划分的市场范围,不要低于约定价格进行销售。

2014年12月5日,当事人及商丘华杰与重庆青阳及重庆大同、江苏世贸天阶在上海开会,通过会议协商,决定从2015年1月1日起将别嘌醇片销售价格由每瓶最低18元上调至23.8元。

2015年4月22日,当事人及商丘华杰与重庆青阳及重庆大同、江苏世贸天阶在上海召开会议,对别嘌醇片销售继续达成三点约定:一是划分三方区域。继续强调三方销售区域的划分,划分范围与2014年4月1日第一次会议确定的范围相同。二是约定招投标工作。合作三方必须在划定区域内进行招投标,不得到其它区域投标或议价。三是统一出厂开票价格。对列入基本药物的省份,销售价格不得低于每瓶23.8元;对列为低价药的省份,不得低于每瓶50元。同时强调,如违反约定,重庆青阳将取消合作并不予供应原料药。

二、当事人实施了上述别嘌醇片垄断协议

(一)当事人按照垄断协议提高了别嘌醇片销售价格。当事人生产的别嘌醇片,2012年对外销售均价为每瓶8.91元,2013年为10.36元。2014年4月1日达成垄断协议后,2014年4月至7月,当事人对绝大多数客户的销售价格提高至18元,直接实施了垄断协议决定的价格。2014年6月,当事人与商丘华杰签订别嘌醇片独家经销合同,从2014年8月起,当事人生产的别嘌醇片由商丘华杰独家经销,商丘华杰也继续执行了垄断协议中约定的不低于18元的价格。

(二)当事人按照垄断协议分割的市场范围销售别嘌醇片。根据当事人别嘌醇片销售记录,以及当事人授权商丘华杰的别嘌醇片销售区域,当事人实施了分割别嘌醇片销售市场的垄断协议。2013年,当事人多次向安徽省(例如(略)公司)、山东省(例如(略)公司)、辽宁省(例如(略)公司)、黑龙江省(例如(略)公司)、吉林省(例如(略)公司)等区域的客户销售别嘌醇片,2014年4月达成垄断协议后,当事人不再向上述按协议不划归当事人销售区域的客户进行销售。2014年4月至7月,当事人的别嘌醇片销售记录中,除因当事人2013年在相关省中标后继续执行销售的,其余销售区域与本案垄断协议中约定划分给当事人的市场区域一致。2014年6月,当事人与商丘华杰签订药品独家经销合同,除上海外,授权销售区域与垄断协议分割的市场区域一致。商丘华杰2014年6月至2015年9月的别嘌醇片实际销售情况也与授权区域一致。

另查明,当事人上一年度别嘌醇片销售额为991.33万元。

以上事实有会议情况记录、调查询问笔录、业务函件、药品独家经销合同、别嘌醇片销售记录、财务数据等证据为证。

本机关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属于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分割销售市场”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2014年以来全国范围内只有当事人和重庆青阳、江苏世贸天阶生产别嘌醇片,当事人达成并实施的垄断协议,严重排除、限制了别嘌醇片的市场竞争,对2014年4月以来别嘌醇片价格上涨具有重要影响,增加了广大高尿酸血症和痛风患者的药费负担,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本机关认为,本案垄断协议涉及上涨价格、分割销售市场两种行为,*质较为严重,持续时间为一年半,排除、限制别嘌醇片市场竞争的程度较深。同时,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本机关查处垄断行为,如实陈述相关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以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理: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二、处2014年度别嘌醇片销售额991.33万元5%的罚款,计49.56万元(大写:人民币肆拾玖万伍仟陆百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上缴国库。收款人全称:(略);账号:(略);开户银行:(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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