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兄弟因琐事引纠纷 双方按过错担责 [说法]
原来,原告唐三与杨三是夫妻关系,被告唐四与曾四是夫妻关系,唐三与唐四是亲兄弟,两家的房屋相邻,位于村中央,双方家人都可经过对方房屋前的通道和余坪出入。2016年10月8日晚,二被告之子唐某某拉了一车柴回家,...
原来,原告唐三与杨三是夫妻关系,被告唐四与曾四是夫妻关系,唐三与唐四是亲兄弟,两家的房屋相邻,位于村中央,双方家人都可经过对方房屋前的通道和余坪出入。2016年10月8日晚,二被告之子唐某某拉了一车柴回家,堆放在自家房屋的右前方。10月9日早晨,唐三见状后,认为该堆柴挡住了其拉泥土的车,便与被告曾四理论,由此产生口角,双方相互辱骂。后原告唐三将石块堆放在自家房屋前的通道旁。当日下午5时许,唐四回家后,被告曾四将此事告知,唐四与曾四便来到二原告家,双方又发生争吵,随后被告曾四与二原告产生了肢体冲突,被告唐四认为二原告一起殴打曾四,便从地上捡起半块砖头,向唐三头上砸了几下,致使原告唐三的头部出血。此后,二原告被送到宁远县中医院就诊,原告唐三被诊断为:头皮裂伤;头皮血肿;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原告唐三于2016年11月1日出院,共住院23天,花费医疗费11810.7元。原告杨三在宁远县中医院门诊治疗三天,共花费医疗费1047.5元。原告唐三的损伤经永州舜源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轻微伤,为此原告花费鉴定费500元。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唐四、曾四因堆柴一事与二原告产生争执后,不是与对方理*协商,或请求有关部门或个人解决纠纷,而是与原告争吵,继而产生肢体冲突,最后被告唐四甚至用砖块击打原告唐三,依法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二原告与被告曾四产生纠纷后,未与双方理*协商,或请求有关部门或个人处理,而是不顾及亲情,与被告曾四相互辱骂,并用石块堆集在门前的通道旁,致使事件升级,最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造成自身损害的后果,自身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根据本次事件的形成原因及原、被告的过错程度,以二原告承担30%,二被告承担70%为宜。遂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寄语:亲兄弟之间即使有矛盾,也应该及时交流和沟通,冲动的行为和过激的话语只会让矛盾升级,甚至大打出手,兄弟阋墙,外御其辱,本是同根生,一母同胞,就该相亲相爱,互相扶持,团结奋斗,有了矛盾,也该静下心来,及时交流沟通,寻找解决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