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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投案积极赔偿 知错能改获缓刑 [说法]

作者:晶晶 来源:网络 2017-06-07 15:55:27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伙同龙某、陈某,赵某等人(均已判刑)到东安县鹿马桥镇街上盗窃了多台车辆的电瓶。2014年8月28日晚,被告人陈某伙同龙某、陈某、某等人到川岩中学电脑室盗窃电脑48套、...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伙同龙某、陈某,赵某等人(均已判刑)到东安县鹿马桥镇街上盗窃了多台车辆的电瓶。2014年8月28日晚,被告人陈某伙同龙某、陈某、某等人到川岩中学电脑室盗窃电脑48套、TP交换机两台。经价格鉴定,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44271元。2017年3月1日,被告人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另查明,2017年3月15日陈某赔偿川岩中学5000元,同年5月23日赔偿六位被害人电瓶损失合计5400元,交通费100元,并取得了川岩中学及各受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能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陈某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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