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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民事权利不可剥夺 诉“儿媳”不当得利被驳回 [说法]

作者:伊文 来源:网络 2017-06-06 17:13:48

近日,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赔偿协议签订时,刘女士已怀有身孕,胎儿享有相应的权利,刘女士有权获得赔偿款;另外,赔偿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协议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故刘女...

近日,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赔偿协议签订时,刘女士已怀有身孕,胎儿享有相应的权利,刘女士有权获得赔偿款;另外,赔偿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协议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故刘女士有合法依据获得该赔偿款。陈父、陈母以刘女士没有继承权为由要求返还赔偿款没有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了陈父、陈母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关于不当得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虽然赔偿款不能当作遗产来分配,但可以参考该条规定,来保护胎儿的民事权利。从保护胎儿权利这一角度出发,刘女士是有权获得赔偿款的。刘女士获得赔款额度是根据签订的赔偿协议,是有合法根据的,所以,刘女士的行为不构成不当得利,陈父、陈母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以后,对胎儿的民事权利的保护,更加有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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