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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驾到” 轻信“能人”易“被套” [说法]

作者:小柯 来源:网络 2017-06-06 15:50:26

原告林女士的女儿小倩系2015年的应届高中艺术类毕业生,林女士望女成凤,一直希望女儿能被好的高校录取。2015年3月,林女士来到了被告刘某开办的“株洲市天海培训学校”(学校名为化名),刘某向林女士承诺,保证小...

原告林女士的女儿小倩系2015年的应届高中艺术类毕业生,林女士望女成凤,一直希望女儿能被好的高校录取。2015年3月,林女士来到了被告刘某开办的“株洲市天海培训学校”(学校名为化名),刘某向林女士承诺,保证小倩通过南京财经、四川音乐学院美术系、武汉科技大学、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其中一所美术专业的录取线并在其文化成绩达到该校美术类的文化最低录取分数线的前提下,保证小倩被该校本部录取。但是刘某要求林女士向其缴纳15万元的“培训费”,刘某同时向林女士承诺,小倩如若未被该四校录取则退还所有协议费用。刘某也强调,因学员个人原因,文化没有参加考试而取消考试资格未被录取的,则费用不退。林女士认为女儿若真能被上述四所学校中的一所顺利录取,花15万元的“培训费”上个“保险”也值得,况且即使未被上述四校录取,费用也可以退换,也没啥风险。林女士便与刘某签订“培训协议”后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刘某个人账户支付了15万元。之后,刘某要求林女士增加2万元的培训费。林女士心想,开始的15万元都交了,只要这事能成,多交2万元也无妨,便又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刘某的个人账户支付了2万元。但是,2015年高考成绩公布后,小倩在其专业、文化成绩均符合相关高校的招录标准的情况下并未被任何学校录取。林女士便找到刘某要求其退还“培训费”共计17万元。起初,刘某答应退还,但是一再拖延。林女士无奈,便于2016年10月份向株洲市教育局举报“株洲市天海培训学校”,株洲市教育局民办教育科回复称:“经查,株洲市天海培训学校没有在株洲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办学许可。”林女士此时意识到自己可能被骗了。2016年11月份,林女士向株洲县人民法院起诉刘某,主张其与刘某的“培训协议”系无效合同,并要求刘某退还17万元“培训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之规定。本案“培训协议”约定的内容违反了教育部禁止*规定,即不得在录取工作结束前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同时,该“培训协议”约定的内容亦违反了高校招生工作应贯彻的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该“培训协议”实质上系无效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之规定,本案中,被告刘某与原告林女士签订了“培训协议”后,原告林女士共计向被告刘某支付17万元的费用,该费用应予以返还。故对原告林女士诉请被告刘某返还人民币17万元,法院予以支持。

林女士拿到判决书,仍唉声叹气:“官司是赢了,但是小倩因为在2015年错过了填报志愿,不得已又复读了一年,耽误的青春,花多少钱也买不回!”

法官提醒广大家长朋友:眼下,高考临近,家长们要多留心眼,让孩子按正规的、合法的程序参加高考,填报志愿。“望子成龙,望女成凤”是天下父母的心愿,其心可以理解,但是家长们切莫失去理智,轻信“能人”,最后,自己被“套”了钱财,孩子耽误了青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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