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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祥:审理一起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案 [说法]

作者:花火 来源:网络 2017-06-06 15:29:37

2016年11月18日上午,朱某因发现其女友刘某与郑某某联系频繁,便以刘某的名义与郑某某微信聊天,两人约定当天晚上在邵阳市大祥区双拥路广发银行门口见面。尔后朱某在大城小爱宾馆与其朋友李某某(在逃)商议捉住并教...

2016年11月18日上午,朱某因发现其女友刘某与郑某某联系频繁,便以刘某的名义与郑某某微信聊天,两人约定当天晚上在邵阳市大祥区双拥路广发银行门口见面。尔后朱某在大城小爱宾馆与其朋友李某某(在逃)商议捉住并教训郑某某。当晚21时许,被告人朱某驾车搭乘刘某、李某某及其喊来的两名男子(具体情况不详)至双拥路广发银行附近,李某某持钢管与其喊来的一名男子下车,对郑某某实施殴打,并强行将郑某某拖上车,驾车将郑某某带至邵阳市大祥区某度假村一废弃小屋内。朱某与李某某等人持木板、钢管对郑某某进行殴打,后强迫其写了一份不再与刘某来往及赔偿三万元钱的字据,并提供一银行账号要郑某某汇款。2106年11月19日零时20分许,朱某等人将郑某某送回其住处附近。经法医鉴定,郑某某腰3椎体左侧横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本案审理中,朱某与郑某某达成了和解协议,朱某积极赔偿了郑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郑某某及其父母的谅解。

法院认为,朱某纠集他人,非法剥夺郑某某人身自由,并对郑某某实施殴打;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胁迫郑某某出具赔偿三万元的字据,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应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朱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敲诈勒索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本案审理中,朱某与郑某某达成和解协议,积极赔偿了郑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郑某某及其父母的谅解;及庭审中朱某认罪、悔罪,可从轻处罚。该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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