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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阳:巧用微信执结一起异地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 [说法]

作者:伊文 来源:网络 2017-06-06 15:08:29

原告尹某(受害人)与被告某保险公司邵阳分公司、邓某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案,案经桂阳法院判决确定:由被告某保险公司邵阳分公司赔偿尹某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29940元,被告邓某承担案件受理费...

原告尹某(受害人)与被告某保险公司邵阳分公司、邓某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案,案经桂阳法院判决确定:由被告某保险公司邵阳分公司赔偿尹某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29940元,被告邓某承担案件受理费1433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未自觉履行,尹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告支付赔偿费和承担诉讼费用。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某保险公司邵阳分公司在住所地在邵阳市四百多公里的异地,被执行人邓某也在永州市一百多里的异地,两被执行人都不在桂阳法院和郴州地区的辖区内,就连送达执行文书也很难及时送达。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线索。鉴于此种此情况,执行法官首先参阅了审理案卷,查询到了两被执行人的联系方式。

而后,执行法官电话联系了某保险公司邵阳分公司在审判过程中的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公司理赔管事人)取得了联系,告知了案件的相关情况。同时,征求其双方加入微信进行沟通。在添加微信后,执行法官首先将盖好法院印章的执行通知书等文书通过拍照的方式发送给了张某,张某看后,表示该赔偿款他们已经赔偿完毕,只是分两笔支付的。于是执行法官让其找出具体支付凭证。不久,张某将支付凭证拍照发给了承办人。依据其提供的支付凭证,执行人员到法院财务室很快查询到了该赔偿款,然后开具了执行标的款收费票据。同时,通过微信告知了张某,表示案件已查清,法院不会再执行他公司。后来,法院把执行款全部兑付给受害人尹某。虽赔偿款已执行到位。因诉讼费用系尹某所垫付,尹某要求对诉讼费继续进行追讨。

身为个人的邓某与某保险公司邵阳分公司不同。邓某又是外地人,不知所踪,执行通知书也一时难以有效送达。于是,执行法官试者添加了邓某的手机号,没想到邓某同意了添加。执行法官马上表明了身份,告知其案件的执行情况,同时将执行通知书拍照发送给了邓某。邓某表示自己手中暂时没钱,等自己有了钱再给。为更快的全部执结案件,执行法官将拒不执行的法律后果一一给邓某进行了释明。在经过一番思虑后,邓某表示愿意履行只是自己在外地,不便回来,能否微信转账方式支付。执行法官表示可以,而后,执行法官将邓某转账的费用及时的上交财务,开具了收费票据,拍照微信发送给了邓某,并告知邓某案件已执行结案。

为此,几条微信不但促进了案件的顺利执结,同时也拉近了与当事人的距离,也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架起了法官与当事人沟通的桥梁。同时,该院正以此为契机,积极探索创新微信执行,以点到面进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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