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坛区女教师与13岁男童多次发生*关系,**儿童的常州女教师黄某照片
网络配图男老师强*女学生的新闻前几年时有发生,女教师强*、**男生的消息还真的是闻所未闻,日前,常州初中女教师黄某多次与未满14周岁的男生王某发生*关系的消息传出后,网络上瞬间炸开了。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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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网消息 男老师强*女学生的新闻前几年时有发生,女教师强*、**男生的消息还真的是闻所未闻,日前,常州初中女教师黄某多次与未满14周岁的男生王某发生*关系的消息传出后,网络上瞬间炸开了。
据了解,黄某(女),原系金坛区某中学老师,2013 年时担任受害人王某(男,2001 年生)所在初一某班班主任。黄某在明知其学生王某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仍于 2014 年 3 月至 8 月间,在家中、宾馆等地多次与王某发生*关系。案发后,黄某被金坛区检察院以涉嫌**儿童罪起诉至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被害人王某系未满十四周岁的儿童,仍多次与其发生*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儿童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另其无前科,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黄某犯**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据了解,该起案件中,黄某 30 岁左右年纪,离异。黄某与王某多次发生关系后,王某的家人从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发现有些不正常,结合该段时间孩子成绩下降、经常不回家、甚至夜不归宿,感觉到情况异常,于是反映到学校,由此案发。黄某第一次与王某发生关系,是在黄某帮助王某辅导学习的时候。
针对该案,办案法官表示,黄某目无法纪,多次与儿童发生*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儿童罪,应从重处罚。其身为人民教师,属于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却违背法律和伦理,多次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初一学生发生*行为,该行为*质恶劣,社会影响极坏,辜负了学生和家长对教师的尊重与信任,给被害人幼小的心灵及其家庭带来心理创伤,人民法院对其依法予以惩处。
黄某为何没有以强*罪论处?该案办案法官介绍,因为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强*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交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该起案件中,因此黄某不构成强*罪,而以**儿童罪论处。**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欲为目的,用*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行为。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对象。
不可否认,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体系已基本构建,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在实践中,还有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比如说,对于这位女教师的处理。根据刑法,一般情况下,强*罪只适用男*对女*(当然,女*也能成为共犯),是以在本案中,对她只能以**儿童罪“兜底”论处,而对应的刑罚是“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相对强*罪的重罚,两者不可同日而语。
更令人遗憾的是,在实际的定罪量刑中,法定幅度还可能再打一些“折扣”。比如,在这起案件中,这位女老师竟然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而没有前科、自愿认罪等,又成为法庭的酌定情节,如此一来,本应从重处罚的犯罪行为,等到了最后,就成了3年有期徒刑。
翻看近年来的新闻报道,对于**儿童犯罪,多为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甚至还有的“刑”转“行”,以一般的行政处罚行为,代替了刑事处罚。之前,某大学生借补课之机,**的11岁女孩,即被判刑6个月。对受害者及其亲属,面对过轻的判罚,在难言之隐之外,又会心生多少不平和羞愤?
事实上,以该行为的*质之恶劣、后果之严重,从实质上看,并不亚于一般强*行为,但刑事处罚的严厉程度,却远低于前者。从刑罚的经济学考量,如果犯罪的综合成本过低,这种孱弱的儿童保护,无异于对不法分子的纵容,而受伤害的,只能是未成年的孩子。据统计,近3年间,便有教师被判**儿童罪案件31起,涉及128名儿童。
环顾全球,严厉打击针对儿童*犯罪,已成为各国的共识。在美国、德国等国家,与年龄在14岁以下未成年人发生*行为,一概视为强*,量刑一般在10年以上。韩国作为亚洲首个实施化学阉割的国家,针对儿童*犯罪的最高刑期,可达到50年。
在《儿童权利公约》中,明确“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这种“首要考虑”,显然不是停留在口号上的。从立法、司法、执法等诸多方面,都应贯彻“最大利益原则”,让儿童保护真正过硬起来,也为这个属于儿童的节日增添一抹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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