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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

作者:米米 来源:法律法规网 2017-06-01 12:03:32

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如生产工艺、配方、贸易渠道、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工商秘密。依《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定义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并...

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如生产工艺、配方、贸易渠道、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工商秘密。依《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定义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侵犯商业秘密罪,指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那么,什么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怎么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商业秘密罪要受到什么处罚?法律法规网小编在下文进行详细的解答!

1.侵犯商业秘密罪相关的法律规法规及司法解释2.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不可忽视两个细节3.侵犯商业秘密罪报案后可以立案吗4.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条件有哪些?5.侵犯商业秘密罪存在未遂形态吗?6.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重大损失如何认定?7.侵犯商业秘密罪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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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相关的法律规法规及司法解释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罪相关的法律规法规及司法解释具体有哪一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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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不可忽视两个细节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因对证据及法律适用方面看法不一,主要存在以下两大争议。

如何认定技术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一方面,要看涉案的技术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即具有非公知*。另一方面,要看权利人是否已采取保密措施及保密的范围和程度。详情欢迎阅读原文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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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报案后可以立案吗

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根据这一规定,在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立案时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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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条件有:

1、首先,行为对象为商业秘密。

2、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3、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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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存在未遂形态吗?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在实践中越来越多。目前,理论界普遍认为本罪不存在未遂形态。那么,侵犯商业秘密罪到底有没有未遂形态呢?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关键是如何看待我国刑法分则的立法模式。如果认为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以既遂为模式,那么,《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这一危害结果的出现意味着构成要件的齐备,即犯罪的既遂,“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就是侵犯商业秘密既遂的标志。如果是其他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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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重大损失如何认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要件是指侵犯他人商业秘密,造成商业秘密权利人重大损失的行为。因此,侵犯商业秘密罪客观要件包括三个方面,即犯罪对象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表现对商业秘密的侵犯*;危害的后果是造成商业秘密权利人重大损失。

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疑是结果犯罪,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是区分刑事犯罪还是民事侵权的分水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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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如何处罚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和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随着经济的发展,商业快速发展,随之侵犯商业秘密这一情形也越来越多。那么到底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和处罚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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