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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酒店游泳溺亡 家属起诉获赔30万

作者:文海宣 来源:北京法院网 2017-05-31 10:41:16

赵女士于2016年10月份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酒店开设的游泳池游泳不幸溺亡。赵女士家属认为事故发生时酒店的救生员并没有在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酒店并未建立深水区游泳管理制度,并在醒目位置予以公示,故将酒店起...

赵女士于2016年10月份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酒店开设的游泳池游泳不幸溺亡。赵女士家属认为事故发生时酒店的救生员并没有在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酒店并未建立深水区游泳管理制度,并在醒目位置予以公示,故将酒店起诉至法院要求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共计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误工费130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最终判决酒店承担25%的损害赔偿责任共计赔偿30余万元。

庭审中,酒店答辩称,其就该次事故并不具有过错,本案事故事发时,两名救生员在岗,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故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相关管理规定,人工游泳池应按照水面面积配备2名以上的专职水上救生员,在游泳池开放期间现场值班。酒店作为游泳馆的管理人,理应按照规定在游泳馆配备充足、尽责的救生人员以保证在发生意外事件时受害人能够在第一时间内得到救治。虽然酒店确实在游泳馆配备了救生人员,但救生人员疏于履行围绕游泳池周围实时在岗巡视的义务,导致未能及时发现赵女士的不良状况,在第一时间施救,影响了救援的及时*和有效*,应视为酒店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考虑到赵女士的死亡诊断为1、猝死、2、淹溺、3、乳酸菌中毒,法院认为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影响对赵女士的及时救治认定为引发赵女士死亡后果的次要原因。最后,法院判决酒店承担25%的损害赔偿责任共计赔偿30余万元。

法官提醒:

夏季天气炎热,游泳是广大人民群众十分喜爱的运动和消夏避暑方式,同时又是一项有一定危险*的运动,每年因游泳而引发的溺水事故时有发生。所以作为游泳者,一定提高游泳安全意识和自护自救能力,对自身身体条件要有充分的认识,把各项防范措施做到实处,以维护自身生命安全,避免悲剧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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