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城法院通报校外辅导机构涉少人身伤害案件典型案例
2017年5月26日上午,西城法院召开“西城法院校外辅导机构涉少人身伤害案件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主持人刘白露首先对媒体朋友的到来表示欢迎,并介绍了此次通报会的背景。她谈到,近年来,各种营利*民办非学历教育培...
2017年5月26日上午,西城法院召开“西城法院校外辅导机构涉少人身伤害案件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
主持人刘白露首先对媒体朋友的到来表示欢迎,并介绍了此次通报会的背景。她谈到,近年来,各种营利*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出现,这些辅导培训机构名目繁多、形式多样,家长和孩子们选择时不应忽视的是未成年人学习培训期间的人身安全。
接着,未审庭庭长甘小琴发表了题为《花季之伤 谁来担责——西城法院校外辅导机构涉少人身伤害案件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的主题发言。她介绍,近几年未成年人在校外辅导机构发生安全事故的案件,呈现出文体活动伤害高发、设施设备致害多、非正规机构管理混乱等特点。通常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和三十九条关于未成年人人身损害的规定,不仅适用于学生在校发生人身伤害事件,也同样适用于学生在校外辅导机构发生人身伤害事件的情形。甘庭长通过对西城法院审理的校外辅导机构涉少人身伤害案件典型案例进行通报,就各方的责任承担、权利义务向大家普及相关的法律知识,并就如何避免此类事件、如何依法维权提出法官建议。甘法官建议,校外辅导机构应规范管理秩序、诚信经营,教育合同中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发生纠纷时有据可依,同时避免出现免除培训机构责任、无理加重学员责任、强行排除学员权益的霸王条款;定期对教学设施进行维护检查,去除安全隐患;在教室和楼道内应设置必要的监控设备,一旦发生纠纷,有据可查;建立突发状况反应机制和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甘法官同时也向家长们发出倡议,尽量选择正规注册的辅导机构,有利于维护未成年人及其家长自身的合法权益和纠纷的解决。在与培训结构签订相关培训合同,要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可作为主张权利的依据。发生事故时,要注意保存相关缴费证据,保留就医相关票据。
据甘法官介绍,近几年来西城法院通过通过司法建议、走访座谈等方式建议教委、税务等部门加强对校外辅导机构的监管和审查。同时,法官在审判之余深入辖区各个学校和社区,采用法治讲座、模拟法庭、法院开放日等多种形式为学生和家长普及法律安全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增强家长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引导家长在遇到此类纠纷时正确处理,理*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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