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童遭意外伤情严重 人身保险一案调解获快赔 [说法]
作者:资慧 来源:网络 2017-05-27 10:10:22
2016年6月4日下午原告因意外交通事故受伤,经治疗终结后鉴定躯体伤残评定为三级、十级,精神障碍为三级伤残,目前治疗共用去医疗费三十多万元。为此,原告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理赔遭拒,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6年6月4日下午原告因意外交通事故受伤,经治疗终结后鉴定躯体伤残评定为三级、十级,精神障碍为三级伤残,目前治疗共用去医疗费三十多万元。为此,原告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理赔遭拒,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中国某保险公司辩称,原告是由于交通事故受伤,法院已经对交通事故一案进行了判处,肇事方对原告医疗费用等损失进行了赔偿。保险公司理赔医疗费用是费用补偿原则,根据保险条款,被告不对原告的医疗费用损失进行赔偿。关于原告的三级伤残,被告相应的理赔标准是10000元。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用。
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争议不大,以双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谈话,倾听他们的意见,后协调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保险公司诉讼代理人对原告的遭遇表示同情,将争取尽快办理完成公司保险理赔程序,早日把钱送到原告父亲手中,希望原告早日康复。
最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中国某保险公司在2017年6月5日前一次*赔付原告杨某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意外医疗费用补偿金共计3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