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花石法庭:鞭炮伤人如何索赔 巡回开庭现场说法 [说法]
原告韩某诉称,他于2016年3月16日购买了一辆汽车,其朋友从被告王某处购买了一桶烟花向原告贺喜,原告用点燃的香烟点燃该烟花时,炮筒射到原告左脸颊,造成脸颊血流不止,原告被送往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3000多元,...
原告韩某诉称,他于2016年3月16日购买了一辆汽车,其朋友从被告王某处购买了一桶烟花向原告贺喜,原告用点燃的香烟点燃该烟花时,炮筒射到原告左脸颊,造成脸颊血流不止,原告被送往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3000多元,经鉴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被告王某仅支付了医药费后,不再愿意支付任何赔偿费用。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
被告王某辩称,鞭炮系合格产品,原告受伤系自己燃放不规范所致,故对原告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庭审中,双方就鞭炮伤人事故的责任承担和原告的损失计算展开了针锋相对的辩论,法庭针对烟花鞭炮的经营销售、燃放鞭炮的相关规定等还专门邀请了排头乡安监站站长刘文杰现场进行讲解,让旁听的学生们了解更多的相关知识。
在对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进行调解差距较大的情况下,法庭当庭对该案依法予以当庭宣判。法院认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王某违反行政规章,违规从不合法的渠道购买烟花,且购买的该批次烟花爆竹产品也未能提供相应的产品合格证书,其产品系不合格产品。另外原告举证证实自己在燃放过程中无操作不当,被告就此没有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故原告作为消费者主张销售者产品质量侵权赔偿的诉求成立。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韩某医疗费等损失40005.9元(含已支付的35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