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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结伙抢劫 庭审教育感化

作者:晶晶 来源:新知网 2017-05-26 13:59:09

昨日,零陵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少年犯结伙抢劫的刑事案件,四被告人因犯抢劫罪,均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临时起意,四少年结伙抢劫2016年10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尹某某(15岁)提议去零陵区菱角塘...

昨日,零陵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少年犯结伙抢劫的刑事案件,四被告人因犯抢劫罪,均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临时起意,四少年结伙抢劫

2016年10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尹某某(15岁)提议去零陵区菱角塘镇中学抢钱,被告人唐某甲(16岁)、唐某乙(15岁)、陈某某(15岁)应许。四人驾驶摩托车来到零陵区菱角塘镇中学,在校门口拦住学生张某,尹某某持匕首威胁,从张某身上抢走现金5元;又在该中学樟树边拦住学生刘某某和刘某,尹某某持匕首威胁,抢走刘某某现金20元、刘某现金21元;随后在校门口,唐某乙抓住学生熊某的肩膀准备抢钱,熊某反抗,四被告人将熊某打伤,随即驾车离开。

尝到“甜头”,邀同伙再次作案

四人将抢来的钱用于上网、买烟等,很快便花光了,因无钱可用,2016年10月30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唐某甲提议去零陵区柳子中学再次抢钱,被告人尹某某、唐某乙、陈某某、唐某丙(另案处理)、罗某(另案处理)应许。唐某甲等人翻围墙进入校内,在学校男生宿舍实施抢劫,抢走学生王某某现金10元、唐某某70元、蒋某某10元,唐某10元、李某10元、龚某3元;在一寝室抢钱时,学生周某某反抗,唐某甲等六人将周某某打伤,并抢走现金26元。

2016年11月5日,四被告人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七里店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庭审教育,少年认罪悔过

针对这一起特殊的少年犯罪刑事案件,法院决定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员罗晓男承办。庭审前,主审法官罗晓男与四少年的父母联系,对四少年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了详细调查,并与其父母沟通。四人的父母赔偿了本案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庭审中,主审法官对抢劫罪的罪名及犯罪后果向四少年作了耐心细致的讲解,四少年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及犯罪行为的严重*,均当庭表示认罪。为了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审判原则,综合全案和四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四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配合监管的态度及拟定的管教计划,法院对四少年均判处了缓刑。

亲情感化,承诺改过自新

在判决下发的这天,四少年的父母早早的来到了看守所等待。在走出看守所的那一刻,四少年与父母紧紧相拥,稚嫩的脸上流下了感动的泪水。经过此次深刻的教育,四少年均表示出去后会好好接受司法社区矫正,并承诺以后一定改过自新,重新做人。承办法官罗晓男劝诫道,父母不要因为忙于工作,而缺少了对孩子的关心和教育,孩子走错一步,影响的则是孩子的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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