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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获刑五年罚金三十万

作者:资慧 来源:新知网 2017-05-26 13:59:05

被告人朱某某伙同他人多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近期,道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结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案件,以被告人朱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

被告人朱某某伙同他人多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近期,道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结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案件,以被告人朱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退出的赃款248817元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

2014年3月18日,孙某(刑拘上网在逃)、被告人朱某某及尹某某在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某华公司,在道县万家庄乡设立办公室从事牛皮收购、加工及销售业务,但实际在道县没有生产、加工经营场所,没有库存商品。某华公司注册的股东是苗朋(朱某某)和尹某某,实际由孙某和被告人朱某某出资占股,某华公司的收购、加工、销售等业务全部由孙某与被告人朱某某负责;尹某某是公司挂名的法定代表人,不占公司的股份,负责处理某华公司与道县国税局的协调工作;2014年3月至12月,孙某、被告人朱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构某华公司收购、加工、销售牛皮的经营业务,为自己开具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他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从中收取手续费。其中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可按票面金额13%抵扣税额5120826.62元,已在道县国税局实际抵扣税额为4502077.64元,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额总计19036.42元,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额总计4756975.5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告人朱某某伙同他人在没有真实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虚开税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系主犯,被告人朱某某虚开税额达到数额巨大,法定刑应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但被告人朱某某主动到案,并能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能主动积极退赃,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朱某某量刑情节,法院依照刑法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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