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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融资窟窿大 诈骗巨款领重刑 [生活]

作者:小柯 来源:网络 2017-05-26 09:54:44

被告人罗某是汝城某加油站经理,被告人罗某在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身份以个人名义与他人做柴油生意。从2011年开起,以支付高额利息或者分红方式,先后向他人借款490余万元做柴油生意。每月需要支付的利息高达20多万...

被告人罗某是汝城某加油站经理,被告人罗某在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身份以个人名义与他人做柴油生意。从2011年开起,以支付高额利息或者分红方式,先后向他人借款490余万元做柴油生意。每月需要支付的利息高达20多万元,做柴油生意所赚的利润不够支付利息。为了应付债务利息和维持运转,罗某只有借新账还老账及利息,罗某借来的钱大多数用来支付高额利息。为了把生意做下去,罗某隐瞒其真实的经营状况,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利用其与唐某等人原来业务上的信任关系,骗取唐某等人价值40余万元的柴油,用于抵偿其债务,致使唐某等人的货款不能给付;罗某还虚构为完成公司销售任务的事实,以当场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从被害人黄某某处骗走54000元,之后逃匿。

汝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其已欠下巨额高利借款和真实经营状况的事实,利用其加油站经理的身份,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受害人唐某等人价值40余万元的柴油,用于抵偿其债务后逃匿,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虚构为了完成销售任务的事实,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受害人黄某某54000元后逃匿,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案发后,被告人罗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汝城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中包括: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行为;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行为;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行为;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对于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都应判处罚金,对于违法所得应予没收或者返还给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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