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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稽查三民区冰块贩售场所卫生

作者:阿呆 来源:雅墨 2017-05-18 18:05:28

据民众向媒体反映民族一路上“○泉企业有限公司”运冰车辆及人员卫生不良乙事,高雄市卫生局于5月17日派员稽查现作业场所,已针对作业场所环境卫生缺失,命业者限期改正,并抽验冰块产品送验。经查位于三民区民族一...

据民众向媒体反映民族一路上“○泉企业有限公司”运冰车辆及人员卫生不良乙事,高雄市卫生局于5月17日派员稽查现作业场所,已针对作业场所环境卫生缺失,命业者限期改正,并抽验冰块产品送验。

经查位于三民区民族一路561号“○泉企业有限公司”为贩售及运送食用冰块之业者,卫生局现场稽查有贮冰柜置放私人物品、盛装冰块容器未离地放置、人员未着工作衣帽等卫生缺失已命其限期改正,为确认产品之卫生安全,今于现场并抽验食用冰块检验卫生标准,以确认是否符合规定。

有关夏令饮冰品卫生稽查,卫生局今年度仍列为重点稽查抽验专案工作,均从源头制冰厂(含运输车辆)至贩售端进行卫生安全把关,于去年依食品良好卫生规范准则重点稽查冰块制造业之“制冰用水来源”、“环境卫生”、“从业人员操作卫生管理”及“运输车辆清洁度”等项目,经密集稽查后,已加强辅导稽查共28家次,其中有4家业者食品良好卫生规范准则于限期改正后均复查合格,有2家业者抽验冰块初验生菌数超标经本局辅导复验结果均符合规定。

食 用冰块如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涉违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17条,依同法第48条第1项第7款规定,得命业者限期改正;届期不改正者得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依据食品安全法第8条之规定,食品业者之从业人员、作业场所、设施卫生管理等,应符合食品良好卫生规范准则。违反者,依同法44条第1项第1款规定,得命业者限期改另正;届期不改正者得处新台币6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罚款。

若有任何食品卫生问题,欢迎迳洽卫生局食品卫生科(洽询专线07-713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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