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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奕含事件 姚立明:通*罪不适用

作者:俞晴 来源:网络 2017-05-15 23:55:40

林奕含事件近日造成社会轰动,国会观察基金会董事长姚立明今(15)日在“新台湾加油”节目中提到,《房思琪的初恋乐园》一书所传达的悲痛心情,相信看过的人都可以深深体会,连帮疑似涉入此案的补教名师陈星写状子的...

林奕含事件近日造成社会轰动,国会观察基金会董事长姚立明今(15)日在“新台湾加油”节目中提到,《房思琪的初恋乐园》一书所传达的悲痛心情,相信看过的人都可以深深体会,连帮疑似涉入此案的补教名师陈星写状子的律师,都不敢透露名字,深怕沾染其中污**,这就是社会的力量。

姚立明表示,如果还有第二、第三个因诱骗而成*的房思琪,若可以的话,希望她们能站出来,因为这次事件后,未来举发一定会受到保障。

姚立明指出,刑法第239条通*罪根本不适用在林奕含事件,通*本身是双方互相才是通*,而刑法第245条的条款让陈星老婆对此事选择原谅时,则老婆无法提告老公通*罪,会受通*罪的只有与陈星通*的林奕含,但林奕含事件本身就不适用通*罪,从许多线索都能证明林奕含根本不是一厢情愿,否则林奕含怎么会找某知名基金会求救?林奕含是被害人,如果因配偶原谅而不提告,便只有被害人受罪,这根本就是一个法律上须被正视的问题。

林奕含已身先士卒,她开了第一枪,她反抗诱*的暴政,法律应正视的不是类似事件在发生后,须要判多重的刑,而是现今仍在发生的师生关系,该如何去帮助她们。

姚立明说,现在社会法律可能还尚未达到保护的作用,法律显然还没有给这群受害者一个安全感,让她们能大胆说出来,所以房思琪用这种悲痛的方式,向全社会的人来呈现。

法律小知识

刑法第239条 有配偶而与人通*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者也同。

刑法第245条 第238条、第239条之罪及第240条第2项之罪,须告诉乃论。

                        第239条之罪配偶纵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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