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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内产权出问题 承租人索要租金获支持

作者:孙建伟 来源:北京法院网 2017-05-15 09:55:15

贾某承租某公司的厂房,可在租赁期间由于某公司厂房产权问题导致贾某无法正常使用,贾某遂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剩余租金。近日,顺义法院审理了此案,判决支持了甲某的诉讼请求。原告贾某诉称:2016年2月,原告与...

贾某承租某公司的厂房,可在租赁期间由于某公司厂房产权问题导致贾某无法正常使用,贾某遂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剩余租金。近日,顺义法院审理了此案,判决支持了甲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贾某诉称:2016年2月,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由原告承租被告院内西侧厢房,双方约定租金每年5500元,由原告向被告支付500元作为保证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当日以现金方式向被告支付了6000元。2016年8月,因被告提供出租的厂房存在产权争议,导致原告无法正常进入厂房生产经营,被告既不让原告利用厂房经营,又不退还原告剩余的租金以和保证金。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退还原告厂房租金3150元以及保证金500元。

被告某公司辩称:被告同意退还原告厂房租金以及保证金。但原告占有使用涉诉厂房至2016年8月31日,故应当扣除八月份的租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均认可《合同书》因无法履行于2016年8月31日解除。《合同书》解除后,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退还租金及保证金。经庭审查明原告确实占有使用厂房至8月31日故应当扣除这期间租金。最终判决被告某公司返还原告贾某厂房租金2524.5元、保证金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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