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相撞致伤残 责任方被诉赔偿
原告朱某称,自己驾车行驶途中与韩某驾车相撞,造成自己受伤。现原告朱某将被告韩某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212025.6元。原告朱某诉称:2015年12月12日9时20分,在北京...
原告朱某称,自己驾车行驶途中与韩某驾车相撞,造成自己受伤。现原告朱某将被告韩某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212025.6元。
原告朱某诉称:2015年12月12日9时20分,在北京市昌平区某街道交叉口处,被告韩某驾驶车辆由西向东行驶,适与由南向北驾驶车辆的原告朱某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该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韩某负全部责任,原告朱某无责。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急诊抢救中心进行救治,经医疗机构诊断,事故造成原告右侧硬膜下血肿、颈部软组织损伤、左侧第6肋骨骨折等。为治疗其所受伤害,原告于急诊抢救中心住院38天,出院后定期门诊复查。2016年9月19日经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伤残赔偿指数为10%。事故不仅给原告的身体造成极大伤害,也给原告及其家人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原、被告未能就赔偿事项达成协议,故原告提起诉讼。
案件亮点:交通事故频发,责任方如何判定?事故致残,赔偿费用又如何裁决?本案具有一定的普法和警示意义,值得关注。
2017年5月17日9:00,在昌平法院第11法庭将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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