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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匿财产未得逞 拒不执行被判刑

作者:李驰明 来源:重庆法院网 2016-11-30 15:00:00

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将财产转移至他人银行卡名下,用他人名义购买轿车,并在向法院申报财产时故意隐瞒,最终构成刑事犯罪。4月26日,在8名市、县人大代表及十余名旁听群众的见证下,重庆市垫江县人民...

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将财产转移至他人银行卡名下,用他人名义购买轿车,并在向法院申报财产时故意隐瞒,最终构成刑事犯罪。426日,在8名市、县人大代表及十余名旁听群众的见证下,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刑事案件,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当庭判处被告人龙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因李某甲(未满十四周岁)在被告人龙某某的电机修理门市玩耍时被电机砸伤,李某甲将龙某某起诉至垫江法院,20131113日,该院判决龙某某承担20%的侵权赔偿责任,向李某甲支付各项费用共计40601.75元。龙某某上诉后,2014623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被告人龙某某一直未履行判决义务,2014811,李某甲向垫江法院申请执行,同月26日,该院向龙某某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因害怕自己财产被法院强制执行,20141114,龙某某以其叔父的身份证办理了一张农业银行卡自用,后分两次向该卡转存定期20万元和10万元。20159月,龙某某以其姐姐的名义花费11万余元购买了一辆大众朗逸轿车自用。201682日,龙某某在向该院申报财产时隐瞒了其实际所有的财产情况。后李某甲之父李某乙发现龙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遂向该院提供线索,核实相关情况后,该院将案件移送给垫江县公安局依法处理。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在法庭审理阶段履行了民事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

垫江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龙某某有能力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而采取隐匿、转移财产的方式逃避履行义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其主动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可酌定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龙某某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以上事实和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龙某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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