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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南法院顺利审结一起涉72户居民物业纠纷案件

作者:吴继超 来源:重庆法院网 2016-11-30 14:00:00

小区单元内的电梯受损,维修费该由谁来承担?近日,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顺利审结一起涉及72户居民的电梯维修费物业纠纷案件,判决由所在单元的全体业主根据建筑面积平摊维修费用。2011年12月25日,置信物业公司与...

 

 

小区单元内的电梯受损,维修该由谁来承担?近日,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顺利审结一起涉及72户居民电梯维修费物业纠纷案件,判决由所在单元的全体业主根据建筑面积平摊维修费用。 

2011年12月25日,置信物业公司与巴蜀怡苑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双方约定,物业公司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在服务期间,该小区7栋2单元电梯发生故障停运,经检查属电梯曳引机发生坏损。

为保证小区居民正常生活,2012年10月31日,72户业主接受巴蜀怡苑业主委员会委托与重庆曼斯顿电梯公司签订了《电梯大修工程合同》,由曼斯顿电梯公司对损坏电梯进行维修,费用总计44075元。

曼斯顿电梯公司完成维修后,置信物业公司代替该单元业主支付了电梯维修费。因巴蜀怡苑业主委员会已经解散,置信物业公司只好7栋2单元全体72户业主诉至法院,要求业主承担电梯维修费用。

经审理,巴南法院日前作出判决,由该单元全体业主根据建筑面积平摊该笔费用。

承办法官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第八十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中,电梯属于楼栋附属设施,该栋楼全体业主对电梯的维护承担义务。因电梯损坏导致的维修费应由业主承担。原告置信物业公司已支付给重庆曼斯顿电梯有限公司的维修费亦应由业主根据其享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承担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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